时间:2026-10-21
涉及单位: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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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贵局 2026 年 10 月 15 日出具的答复,提出如下异议:
1. 答复谎称已就全部案涉构筑物函询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属于刻意隐瞒程序缺失。
贵局仅针对台阶、斜坡、石狮子基座发函协查,入户凉亭自始至终没有单独去自规局征询规划认定意见,属于选择性协查、调查程序重大缺漏。将土地侵占线索移送自规局,只是转嫁土地违法查处责任,不能抵消贵局对构筑物规划违法的法定调查义务,更不能把本该由贵局核查的事项甩给举报人自行去自规局核实。
该处逻辑自相矛盾:贵局一方面宣称案件已经依法终止调查,一方面又持续向自规局发函、移送卷宗开展核查。既然案件已经终结,为何还在对外调查取证?一边结案、一边继续办案,两种行为相互冲突,请贵局拿出明确法律依据作出解释。
2. 在无任何档案支撑的情况下,单方推定花坛属于 2015 年背街小巷提质改造项目,属于主观臆断、证据严重不足。
贵局已经查实花坛不在第三人宗地图范围、占用公共区域,又无法提交该提质改造项目立项批复、施工图、验收资料等原始档案,当事人也不认可花坛系政府工程修建。在零证据前提下强行将侵占公共区域的构筑物定性为市政绿化,完全是为规避违建认定而作出的倾向性认定。花坛建设主体、性质是贵局应当查清的基础事实,无权搁置调查、坐等自规局结论。
3. 混淆执法决定与信访答复文书,以答复书顶替终止调查执法文书,程序违法。
终止调查是行政执法案件的终局执法决定,和普通投诉答复书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文书,绝对不能用一份投诉答复来替代行政执法终止调查决定书。贵局以没有制式《行政执法终止调查通知书》作为拒绝出具文书的借口,纯属推诿。有没有制式模板,不免除行政机关单独出具执法文书、载明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救济途径的法定义务,不能随意混同文书种类、规避行政执法的法定形式要求。
答复文中反复提及 “多次告知”,刻意塑造我反复投诉、无事生非的观感,该导向不能成立。我持续提出异议,绝非无理纠缠,而是贵局多轮答复均回避核心疑点、拒不出示关键证据、程序违法问题拒不回应;案件事实没有查清、证据不予公开、争议没有实质解决,我持续提出异议,是依法行使监督权利,合法正当。
4. 错把不动产权证书等同于规划许可,认定标准双重,选择性执法意图明显。
不动产权证、宗地图只确权土地边界,不是规划审批文件,不能直接证明入户凉亭建设合法。核查历史处罚材料、甄别是否以罚代批、判断违建是否持续存在,均属于贵局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无权以超出职能为由拒绝审查。案涉地点属于原玉潭镇城市规划区,适用 1990 年《城市规划法》,规划区内永久性构筑物入户凉亭,无论是否和主房同期建设,依法均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尤为明显的是:贵局采信不动产权证,作为入户凉亭合法的核心理由;但石狮子基座、台阶、斜坡、花坛全部不在该宗地范围内,贵局也有社区询问笔录固定该事实。同一案件,一套事实两套标准,对宗地内构筑物采信权证洗白,对宗地外构筑物刻意回避违建定性、只做线索移交。如此区别对待,有选择性履职之嫌,请贵局正面说明尺度不一的理由。
5. 刻意区分土地违法、规划违法,借线索移交之名,规避违建查处职责。
台阶、斜坡、石狮子基座是否压占红线、侵占土地,属于自然资源部门土地监管范畴;但上述构筑物本身属于建筑物附属设施,是否未取得规划许可构成规划违建,属于贵局专属监管职责。贵局刻意混淆两类违法事项,一移了之,只移交土地线索,不核查规划合规性,属于法定职责不作为、履职流于形式。
6. 仅有结论性答复,拒不提供支撑结论的核心证据,调查结论的真实性、公正性无从核验。
贵局自述案卷齐全、全程依法履职,虽然出具了这份答复,但本案核心事实并未查清,支撑全部调查结论的关键性证据、协查复函、移送回执、现场材料等,均未向我提供。只有结论、没有证据,我无法核实贵局调查是不是客观真实,无法判断该结论是不是为了规避查处而刻意作出。我提出多部门联合核查、提请督办,是本案交叉违法情形下的合理诉求,贵局不正面回应,仅指引我自行向纪检部门反映,属于回避诉求。
综上,贵局 10 月 15 日作出的答复,存在调查程序缺失、事实认定依靠主观推定、文书混用程序违法、认定标准双重、推诿法定监管职责、证据不公开等多项严重问题,答复结论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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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对我局2026年10月15日答复提出的异议收悉。就异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查范围
1、关于入户凉亭。该凉亭已由宁乡市自然资源局作出了处罚,并对规划违法作出了认定和处理。
2、关于花坛。经初步核查,该花坛绿化区域及周边路面系2015年政府实施背街小巷提质改造项目所建,属于市政公共绿化设施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如经查实该花坛系私自新建、扩建,或不满足豁免条件,我局将依法另行处理。您如掌握其系私自新建、扩建的线索,可提交我局一并复核。
3、关于石狮子、台阶、斜坡。我局已函询宁乡市自然资源局,该局于2026年7月27日复函认定,上述石狮子、台阶、斜坡不属于依法应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畴。根据该复函内容,我局依法将案件终结。
二、关于“一边结案、一边继续办案”
案件终结仅针对台阶、斜坡、石狮子是否属于规划许可范畴的规划违法调查。我局向宁乡市自然资源局移送土地侵占线索,系依据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线索移送职责,不属于对已终结案件继续调查。
三、关于终止调查文书
根据您通过信访、12345热线工单、政府信息公开等不同渠道反映的诉求,我局已按照不同渠道的工作规定,分别受理、办理并答复,各渠道答复结论一致。我局已告知您作出终止调查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当面向您反馈,未以信访答复替代终止调查决定。
四、关于证据公开
您要求公开的协查复函、移送回执、现场材料及案卷材料等,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
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