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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洲市宁远县人社局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认定标准错误,政策落实不到位

时间:2026-10-19

涉及单位: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

本人陈小胜,系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保安镇光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持有人。

本人承包农田因永蓝高速主线项目被征收,2018年永蓝高速出口绿岛提质改造项目再次流转本人剩余耕地(有镇政府鉴证协议),两次占用后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完全符合湖南省被征地农民参保条件。

宁远县人社局作出《宁人社信复字〔2026〕52号》答复,错误以2007年征地预告、2008年用地预审、项目未批先施工时间,认定为法定征地时间,据此拒绝为本人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本人郑重说明:征地预告、预审材料不具备征地法律效力。永蓝高速项目省政府合法征地批复为(2009)政国土字第640号,审批日期2009年6月26日,该法定征地时间晚于本县政策基准日2008年10月16日,依法应当纳入保障范围。

项目前期未批先征属于行政程序问题,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失地农民承担。当地部门以违法先行施工时间否定合法批复时间,属于适用政策错误、认定事实错误。

**附件:**宁人社52号答复、省政府征地批文、2018土地流转协议

联系电话:_____135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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