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17
涉及单位:邵东市教育局纪委监委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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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建华建房纠纷全套申辩材料
一、书面申辩意见:
对邵东市团山镇人民政府2026年10月15日调查回复的申辩意见
申辩人:舒建华,男,汉族,1960年6月25日生
身份证号码:430****96006258739
住址:湖南省邵东市团山镇双江村黄园组
联系电话:137****1583
申辩事项
本人不服邵东市团山镇人民政府2026年10月15日关于我反映刘雨春违规阻挠建房事项的调查回复,现提出书面申辩。请求上级机关重新实地核查,纠正该回复事实认定错误,驳回“建议另行选址”的处理意见,依法受理、审批本人百年老宅原址危房重建申请。
事实与理由
一、案涉地块为上世纪初建成的百年土坯老宅旧址,距今已有120余年,老屋早已倒塌,本次申请属于原址危房重建。
关于天井权属:该天井仅为舒秋友、舒佳轩、舒春林与本人四方共有。目前共有人之中,舒秋友、舒春林等其余三方均同意本人改建使用,并不影响其他人通行、采光、通风。镇政府回复称拟建地块涉及和刘进轩共有的共用巷道、公共过道、小天井,认定事实错误,混淆了天井共有主体,错误扩大了利害关系人范围。
二、本次反对建房的人员意见,是刘雨春夫妇收购周边房产后人为形成,并非本人建房侵害相邻权益。
刘雨春自有住宅与我老屋相距二十余米,建房不会对其产生任何影响。刘雨春授意妻子申莲群出资8.8万元,购买舒佳轩、舒阳科、聂文姜、杨淑贞的旧房、坪地及毛马路(房屋买卖契约可佐证)。交易完成后,舒佳轩一方亲友才统一出面反对建房。
刘进轩、舒建军、舒志辉、申建伟等人提出的异议,是依附于申莲群购房后的利益立场,不是本人建房真实损害其通行采光权益。不能将该部分受影响人员的意见,作为阻碍我危房重建的依据。
三、镇政府劝导我另行选址存在明显偏袒,处理方式不当。
本人是祖传百年宅基地危房原址重建,属于保障基本居住权的民生诉求。邻里纠纷应当现场勘测定界,厘清天井、巷道权属,区分各方合法权益边界。镇政府不查清天井共有权利人真实态度,片面采信刘雨春一方关联人员的反对意见,简单劝导我放弃祖传宅基地、另行选址,实质是回避矛盾根源,处理不公。
申辩请求
1. 撤销邵东市团山镇人民政府2026年10月15日作出的调查回复结论;
2. 组织工作人员现场实地勘查,核实天井共有主体,确认舒秋友、舒春林等共有人同意本人改建的事实,核查建房方案不会妨碍他人通行采光;
3. 调取、核查申莲群与舒佳轩等人的房屋买卖契约,查清刘雨春夫妇收购周边房产,唆使相关人员阻挠本人危房重建的情况;
4. 驳回“建议另行选址”的意见,依法依规审查、审批本人原址危房重建申请;
5. 核查刘雨春利用个人影响力,唆使他人阻碍村民危房改建的相关问题。
申辩人:舒建华
202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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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驻村干部和村书记2026年10月21日实地走访调查周边群众,舒建华拟建房的地块涉及公共天井,公共天井涉及的人员共 3 人,分别是舒志军 、申莲群、舒建华,其中舒志军和申莲群反对舒建华占用天井建房,均提供了书面材料至村委会明确舒建华建房不得占用公共天井。建议您自行与相关户沟通,争取他人同意后才可占用公共天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