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17
涉及单位:高速交警湘潭支队湘潭大队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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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行车间距的安全是后车避免追尾同车道前车的重要条件,行车间距一旦进入不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危险状态,前车急刹,后车追尾就在所难免,此时破坏行车间距安全的驾驶行为,明显就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然高速交警湘潭支队湘潭大队2021年4月1日出具的,第435301120210000 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变道严重破坏行车间距安全的驾驶行为,无违法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而被严重剥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所需最短安全行车间、严重失去避让物理条件的后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如此定责,明显违背大众定责逻辑,更严重违背国家法律,希望相关部门查证核实,及时纠错,以防扩大损失,造成更大负面影响。
事情追溯至2021年2月22日10:18许,案件当事人邓某驾驶车辆在上海至昆明高速公路湖南湘潭路段约1070km处,在遇前方道路拥堵,看到前方各辆车辆都开着危险双闪警示灯减速行驶,后车何某正以101~102km /H的法定速度,在快车道内高速行驶的情况下,从何某前方约40米处,开启左转向,由行车道向快车道变更车道,1秒后关闭车后所有灯光,2秒后完全并入快车道,完全并入快车道后2秒亮刹车灯,亮刹车灯后3秒在快车道内追尾前车刘某,不到1秒被后车何某追尾,造成何某车上父死妻伤悲惨事故的发生。
首先从上面的事故经过明显看出,邓某变道之后,其前方与刘某之间的行车间距,不足以邓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所以追尾了前车刘某,此时变道明显就是强行加塞。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及其《条例》第53条,机动车在遇道路拥堵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借道超车之规定,该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湘潭高速交警确认定其无违法过错,明显就是曲解法律。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及其《条例》第80条之规定,在高速上速度超过100km/ H的车辆,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所需要的行车间距为100米,本案邓某正是在何某速度超过100km /H时,从何某前方约40米处变道之后就刹车的,留给何某采取紧动措施的行车间距明显只有40余米,不足法律规定的一半,明显失去避免追尾前车的物理条件,明显不能刹停汽车,追尾前车在所难免,明显不能承担事故责任。反观邓某变道行为,明显严重破坏了何某前方行车间距的安全,严重剥夺了何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所需要的最短安全行车间距,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机动车变更车道不得影响正常行驶之规定,其变道之后就急刹的行为,明显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明显应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希望相关部门查证核实,及时纠正。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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