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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开福区人民法院回复程序问题

时间:2026-10-16

涉及单位:开福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程序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熊XX

涉及法官:周XX

案号:(2026)湘0105民初22441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就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决定,书面说明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法律理由;

请求贵院依法审查本案是否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如不存在案情复杂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请求恢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争议焦点单一,不属于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本案此前已经历一审、二审,主要事实已经查明,本次起诉系针对一审时遗漏的新增诉求,争议范围明确,并非疑难复杂案件。贵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缺乏充分的事实基础。

二、贵院转为普通程序未向申请人充分书面说明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庭审的相关规定亦要求,决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及时将决定内容及事实和法律根据告知当事人。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关于转为普通程序的具体事实依据与法律理由的书面说明,程序知情权与异议权未得到充分保障。

三、申请人依法提出程序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不存在“案情复杂”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情形。若贵院认为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保障申请人异议权;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依法处理;如无充分依据,应恢复简易程序审理,以避免程序不当延宕。

综上,请求贵院对本案程序转换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熊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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