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15
涉及单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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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雷青玲,是 (2026) 湘 1122 刑初 107 号刑事案被告人文卯生的妻子,作为本案申诉代理人,向平台反映案件相关情况,恳请相关职能部门介入督促依法处理。
案件事发于永州市东安县井头圩镇云凤村。事发当日,对方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我方住宅区域驱赶家禽,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冲突。冲突过程中,文卯生主动后退至自家在建房屋门口避让,但对方依旧手持红砖持续向文卯生实施击打攻击。
一审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书中没有认定对方非法侵入住宅这一在先不法侵害事实,对案件当中正当防卫的相关情节没有予以充分审查考量,直接认定双方属于互殴,以故意伤害罪对文卯生定罪处罚。
文卯生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并非自愿认可该处理意见,是在办案人员告知不签署将会从重处罚的压力之下签署。目前我们已经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材料,书面申请调取讯问阶段同步录音录像,核实讯问取证程序与内容。即便审理后认定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依法也应当认定属于防卫过当,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以及量刑方面存在不当。
整套申诉材料已经通过湖南法院网上申诉平台提交并登记。我们尊重法定司法审理程序,诉求仅为恳请督促办案单位完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审慎核查本案正当防卫相关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公正审查本次刑事申诉,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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