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15
涉及单位:湖南权度(娄底)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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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权度(娄底)律师事务所虚假承诺、违规收费擅自转委托、虚留地址致使维权受阻投诉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
投诉人:王XX 身份证号:410402******04 联系电话:XXXXXXX_
被投诉人: 湖南权度(娄底)律师事务所,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与檀香路交汇处,负责人:周宇成,联系电话:0738-8183111。
二、投诉请求
1. 请求依法责令被投诉人全额退还委托服务费人民币 11,167.24 元;
2. 请求对被投诉人虚假承诺诱导签约、未取得全权代理委托书却收取全程代理费用、夸大诉求金额多收律师费、未告知委托人真实进展、怠于履职、违规转嫁缴费责任、擅自转委托并额外收费、违规使用排除委托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规作出行业处分。
三、事实与理由
我是一个从未与法律打过交道的普通人,今年已年近六旬。2026 年 8 月,我因与深圳十方融海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退费争议(购买录音设备费用共计 14,996 元,分三笔支付:1,998 元、4,999 元、7,999 元),不知该如何维权,偶然在快手平台上看到了湖南权度(娄底)律师事务所的维权广告。随后,该律所一位自称"倪律助"的工作人员主动联系我,通过微信语音和视频电话向我承诺:深圳十方融海是律所的"老对手",很熟悉对方弱点,胜诉过很多案件,并在视频通话中实时展示了律所的办公场景、以往案件的回款截图以及律所执业执照等,声称可以帮我快速追回退费,按追回金额的 30% 收取委托费。
我对法律程序一无所知,完全出于对律师这个职业的尊重和信任,没有任何怀疑。沟通当天(2026 年 8 月 3 日),我便按照对方要求,分两笔一次性将委托服务费人民币 11,167.24 元支付至律所对公账户,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然而,收费之后,该律所的服务态度和响应质量急剧下降。除了初期指导我搜集证据、撰写起诉材料外,后续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工作推进。我多次在微信群中催促,也无人回应。以下是被投诉人在委托期间存在的具体违规违约行为:
(一)违规承诺、诱导签约
被投诉人业务助理"倪律助",在签约前的微信电话中明确承诺"在线处理案件、全程陪同、几乎胜算、委托费可随理赔款项很快追回",并在视频通话中实时展示律所办公场景、律所执业执照等以增强说服力。被投诉人正是利用这些承诺和展示,让一个完全不懂法律的人产生了充分信任,在沟通当天就支付了全部费用。
此外,据本人向深圳南山法院了解,被投诉人并未向法院提交申请人的全权代理委托书,故法院认定被投诉人仅完成立案材料提交工作,后续并无代理义务。但被投诉人在签约时从未向本人说明此情况,也未告知本人所付委托费对应的实际服务范围仅限于立案材料提交。本人基于被投诉人的专业身份及高额收费,合理相信其提供的是全程代理服务。被投诉人利用信息不对称,隐瞒服务范围限制,诱导本人支付远超实际服务价值的费用。
再者,合同附件附页重要提示明确载明"因该服务为全权委托",因此被投诉人在合同中自称"全权委托",实际却连全权代理手续都未提交,进一步坐实其签约前承诺系虚假宣传。
(二)夸大诉求金额、多收律师费
本人最初的诉求仅为追回录音设备费用共计 14,996 元。但"倪律助"在沟通中将本人在十方融海的全部消费(含学费和设备费)一并纳入诉求金额,计算为约 37,224.15 元,并以此作为收费基数,按 30% 比例收取委托费 11,167.24 元。
本人当时对金额提出过疑问,“倪律助"答复称"对方公司违法在前,这些费用它不敢不退”“只在调解环节就可以解决,都走不到开庭那一步”“它的违规做法足以给它开出高价罚单”。然而,对于十方融海到底哪些地方违法违规、有何法律依据支撑全部费用均可追回,"倪律助"从未向本人作出任何具体说明。
被投诉人通过夸大的诉求金额抬高收费基数,将本应按 14,996 元计算的委托费(约 4,500 元)提高至 11,167.24 元,直接翻倍,涉嫌利用委托人的信息不对称多收律师费。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第八条第8.1款明确约定"乙方应指派律师团队……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合法、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第8.2款约定"乙方应勤勉尽责,全力以赴,合法有效的维护甲方合法权益"。然而被投诉人实际仅完成立案材料提交,连诉讼费都未缴纳、未参与调解、未开展任何实质代理工作,与合同约定的"勤勉尽责""全力以赴"相差甚远,收取的费用与提供的服务严重不成比例。占比高达30%的委托费,进一步印证其收费的不合理性。
(三)隐瞒真实进展,谎称正常推进
被投诉人将本人的纠纷拆分为针对 5 家不同公司的 5 个案件,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同时向法院提交在线立案申请。然而,本人在 9 月 26 日自行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查询时才发现:5 个案件中有 4 个立案审查未通过(处于诉前调解阶段),仅 1 个(深圳星上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审查通过。 具体如下:
被告 审核日期 审核结果
深圳十方融海科技有限公司 9月7日 立案审查未通过
深圳市微课科技有限公司 9月7日 立案审查未通过
深圳如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9月7日 立案审查未通过
深圳紫龙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8月31日 立案审查未通过
深圳星上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8月28日 审查通过
被投诉人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对立案审查结果应当及时知悉并如实告知委托人。但被投诉人不仅从未告知本人 4 个案件立案审查未通过、实际处于诉前调解阶段的真实情况,反而在 9 月 3 日声称"已在深圳南山法院立案",被投诉人刻意隐瞒案件真实进展,致使本人对案件进展产生错误认知。从立案未过到本人自行发现真相,长达近一个月的时间里,被投诉人始终隐瞒这一重大事实,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知情权,其违规事实清楚。
(四)立案后未缴诉讼费、未提供实质服务
9 月 1 日当天深圳南山法院直接打电话给我本人,询问是否愿意调解。我作为不懂法律的当事人,完全不知道该怎样应对,立刻在律所为我建立的"立案"微信群(该群于 8 月 3 日建立)中反复询问处理意见,但群内再无人给予具体指导。
被投诉人立案后至今未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法院明确告知本人:被投诉人仅完成了立案材料提交工作,后续并无实质代理行为。被投诉人仅完成最基础的立案材料提交工作,未开展调查取证、出庭代理、质证辩论等核心代理服务,服务内容与收取的11,167.24元高额服务费严重不匹配。
此外,合同第六条第6.2款约定"乙方接受委托后,无论甲方是否参与和退款相对方协商,只要最终甲方认可乙方与相对方协商一致的退款金额,或者甲方私下与退款相对方达成协议,即视为乙方完成委托"。但本案中,申请人从未认可任何退款金额,也未与任何相对方达成协议,被投诉人连最基础的立案调解服务都未实际完成(案件仅处于诉前调解阶段、未正式立案),根本谈不上"视为完成委托"。被投诉人企图以该格式条款规避其未提供实质服务的责任,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五)怠于履职、违规转嫁缴费责任
自 9 月 1 日法院来电后,我在群里的求助长期无人回应。直到后来,才有一个在 9 月 1 日被拉入"立案"群的人偶尔回复我,但内容极少,只提醒我"自行缴纳诉讼费",从未向我解释过缴费通知的具体内容、缴费期限、逾期后果等关键信息。我至今未收到深圳南山法院任何形式的《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电子送达、短信、邮寄均无)。
据深圳南山法院告知,被投诉人并未向法院提交申请人的全权代理委托书,故法院认定被投诉人仅完成立案材料提交工作,后续并无代理义务。但被投诉人在签约时从未向本人说明此情况,却在微信中通知我自行缴诉讼费;再根据被投诉人在提交立案材料后,从未主动推进任何诉讼或调解程序,也未指导委托人参与调解程序、未帮助准备调解方案、未就调解策略提供任何专业意见,而是将因自身怠于履职而导致的风险,违规转嫁给不懂诉讼程序的委托人本人,涉嫌利用信息不对称诱导签约、违规转嫁收费责任。
(六)未经同意,擅自转委托并额外收费
2026 年 9 月 19 日,被投诉人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突然在群内拉入一个微信名为"北京任重律所李律助"的陌生人,声称要给我办理"加急案件",让我加其微信。加上微信后,该"李律助"通知我办理"保全"手续,需要向其支付 9,300 余元费用。
至此我才彻底产生警觉。我委托的是湖南权度(娄底)律师事务所,为什么案件会被转给一个从未听说过的北京律所?为什么除了已经支付的 11,167.24 元之外,还要再向另一个陌生人支付近万元费用?我作为普通人,不懂什么是"保全",也无法判断这些费用是否合理,但直觉告诉我事情已经不对了。
(七)违规使用排除委托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委托代理合同》第6.2条约定"乙方接受委托后,无论甲方是否参与和退款相对方协商,只要最终甲方认可乙方与相对方协商一致的退款金额,或者甲方私下与退款相对方达成协议,即视为乙方完成委托",该条款将被投诉人未完成实质服务的情形拟制为"完成委托",明显免除被投诉人责任、加重委托人责任。合同附件附页重要提示载明"如在委托期限内受托人未能服务成功本人均予以接受,并且同意支付已完成服务的服务费;并对服务、完成后资料销毁无异议",该条款试图免除被投诉人服务不力的责任、排除申请人对服务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属于《民法典》第496、497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被投诉人在签约时未就上述格式条款向申请人进行提示或说明,依法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八)虚构服务团队、服务人员身份不明且中途消失
被投诉人于 2026 年 8 月 3 日建立"立案"微信群,群内除本人外共有 8 人。后又陆续拉入"樊维昌"、“回复慢请拨打15531097665”、“马少康”、“北京任重律所李律助"共 4 人,群内总计 13 人。然而,自始至终在群内发过言的仅有 5 人:倪律助、张晓凤(后改名"樊助理”)、“回复慢请拨打15531097665”、慧助理、玉助理。其余 8 人从未在群内发过任何消息。
被投诉人在群内设置大量"沉默成员",客观上给委托人造成了"有专业团队在为本人服务"的假象,涉嫌虚构服务团队、误导委托人。
更严重的是,建群之初的主要指导人"张晓凤"(后改名"樊助理"),在 9 月 1 日——即深圳南山法院来电询问调解、本人最需要专业指导的关键时间点——之后再也没有在群内发过任何消息,彻底消失。一个号称"全程陪同"的律所,在委托人最需要帮助的时刻,核心对接人突然失联,后续由一个在案件开始近一个月后(9 月 1 日)才被拉入群、微信名为"回复慢请拨打15531097665"的匿名人员偶尔回复,且该人员从未向本人表明真实姓名和身份。
(九)涉嫌跨区域挂靠引流、违规转包案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本人回忆案件经过,发现以下高度异常的关联信息:
1.快手引流 IP 在河北:本人系通过快手平台的维权广告接触到被投诉人,该广告的投放 IP 位于河北省;
2.核心人员均使用河北邯郸号码:"倪律助"和后续入群的"回复慢请拨打15531097665"两人的联系电话均为河北邯郸号码;
3.北京任重律所来电同样来自河北邯郸:2026 年 9 月 28 日上午 10:29,本人接到号码 17831959156(河北邯郸)的电话,女声,自称"北京任重律所",称看到本人在平台留的电话。本人仅在快手"教育维权"平台留过电话,未在其他任何平台留过信息。 当本人追问具体服务项目时,对方立即挂断电话。该通话已录音。
4.北京任重律所李律助联系我的开场白,与权度娄底律所的倪律助如出一辙。
(十)涉嫌虚留地址,致使无法沟通维权
被投诉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预留的地址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与檀香路交汇处”,该地址仅为道路交叉口描述,无具体门牌号、楼栋号及房间号,属于典型的无效地址。2026年10月13日,本人按照合同中预留的地址,通过EMS依法向被投诉人寄出《退费申请》等重要维权材料。然而,该邮件于2026年10月14日被中国邮政EMS以“退件封发,查无此人-单位”为由正式退回。被投诉人使用模糊地址进行工商注册并对外签约,导致委托人及监管部门无法通过正常途径与其取得联系,不仅严重违反了《律师法》关于律师事务所“有固定的执业场所”的强制性规定,更在实质上构成了对委托人维权沟通渠道的阻断。被投诉人借此规避监管、逃避责任,致使委托人维权无门。
四、投诉人的实际处境与所受伤害
我是一个普通人,11,167.24 元的委托费对我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这笔钱原本是为了追回录音设备的退费才拿出来的,如今旧的纠纷未解决,新的损失又已经发生。
尤其是自 9 月 19 日发现被投诉人擅自转委托、索要额外费用以来,我的精神状态持续紧张。我已年近六旬,本不擅长应对这类纠纷,却在短短两个多月里经历了:交了钱却得不到服务、法院来电不知如何应对、在微信群里反复求助无人理睬、突然被要求再交近万元给陌生人——这些事接连发生,让我长期处于焦虑和不安之中。9 月 26 日我自行查询才发现,律所声称已立的 5 个案子竟然有 4 个根本没立上,而我被蒙在鼓里将近一个月。
这段时间,我几乎每天都在反复查看手机、翻看聊天记录、担心案件因未缴费被撤诉、担心自己的钱打了水漂。这件事也影响了家庭氛围,家人为此跟着着急担忧。我目前正处于病中和恢复期(有住院和就诊记录),身体本就需要静养,却不得不拖着病体处理这些本不该由我独自面对的事务,身心俱疲。 我不仅钱没有追回,反而越陷越深,精神和家庭都承受了很大压力。
9 月 28 日,我又接到一个河北邯郸号码(17831959156)的陌生电话,女声,自称"北京任重律所",称看到我在平台留的电话。我仅在快手"教育维权"平台留过电话,并未在任何其他平台留过信息。当我追问具体服务内容时,对方立即挂断。这让我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可能已在多个关联方之间流转,内心更加不安。
我不懂法律程序,不懂投诉规则。合同里的"不退费"条款和"北京仲裁"条款,更是让我一个普通人感到维权无门。如果不是 9 月 19 日那个突然出现的"北京任重律所李律助"让我彻底警醒,我可能还在被动等待中。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人在向深圳南山法院了解案件进展时,法院工作人员不仅确认了被投诉人仅完成立案材料提交工作的事实,而且明确认为被投诉人收取的委托费用明显不合理,并主动建议本人通过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方式维护权益、追回费用。
我与律所所签合同的第十一条第11.3款,明确约定"如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合同中的服务应退还甲方支付的费用"。被投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附件《委托法律服务明细表》所列的各项服务(咨询、补充资料、文书函件、立案调解、协助制定方案、整理立案材料、代写诉状、指导立案、协商和解等9项服务中绝大部分未实际提供),依约应当退还全部费用。被投诉人收取费用却未提供约定服务的事实清楚,申请人要求全额退费具有充分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恳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维护普通群众的合法权益。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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