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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投诉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违规执业

时间:2026-10-14

涉及单位:湖南省炳坤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一、投诉请求

1. 核查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本人医美预付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尽勤勉、审慎的法定代理义务,存在多处重大专业执业错误,属于违规执业;

2. 责令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全额退还本人已支付律师费合计11800元;

3. 对该承办律师及律所的违规执业行为予以行业惩戒,将案件核查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事实与理由

本人在贵州省晴隆安悦美医疗美容中心充值办理医美预付消费卡,实际消费次数很少,该医美门店现已停业关门。本次充值收款涉及两个不同外省经营主体收取款项。为追回预付卡剩余钱款,本人委托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代理一审诉讼全部事宜。

1. 2026年5月28日,本人与该所签订第一份《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支付律师费1800元。合同约定服务范围含证据整理、民事起诉状撰写、线上立案提交、调解协助等全套线上维权服务。律所提交线上立案材料后,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线上审核不予通过,约定的线上立案核心服务没有完成。

2. 线上立案失败后,该律所工作人员要求本人另行签订第二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线下全流程代理费15000元,本人实际支付10000元,合计向律所支付律师费11800元。

3. 律所起草起诉状、制定诉讼立案方案时,出现两项基础性、根本性法律专业错误。材料邮寄线下立案后,法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本人:诉状被告主体列明错误、案件管辖权选择错误。

本案属于医美服务合同纠纷:贵州省晴隆安悦美医疗美容中心是提供医美服务的合同相对方,依法应当列为第一被告;服务发生地点在贵州晴隆,合同履行地为贵州晴隆,原告依法有权选择在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起诉。

但承办律师存在两处重大失误:

① 被告主体排序错误:没有将安悦美医美中心列为第一被告,混淆主次责任主体,法院明确指出主体不对;

② 管辖权方案误导、选择错误:律师错误告知我只能去外省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剥夺了我在合同履行地(贵州晴隆)起诉的权利,导致立案材料不符合法院要求,案件无法受理。

上述两点,属于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最基础的程序法律知识,是执业律师必须掌握的内容。律所文书撰写粗糙,未能梳理清楚本案“安悦美提供服务、两家外省主体收款”的案件事实;立案失败后,律所不主动补救错误,反而追加高额律师费,和本人沟通消极,出现问题推诿责任。

本人付费委托律所维权,因律所专业失误,线上、线下两次立案全部受阻,维权停滞,额外增加大量时间、经济成本。该律所及承办律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关于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忠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严重损害我的合法权益。

现依法向贵单位投诉,恳请贵单位核查案件事实,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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