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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违约不予立案

时间:2026-10-14

涉及单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投诉人:张勤晖

被投诉单位:长沙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投诉请求:

一、请求对长沙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在申请执行立案审核过程中超期审核、反复要求补正、审核进度严重滞后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二、请求责令长沙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立即完成对投诉人申请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核,依法予以立案;

三、请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与肖殿玲、谢思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二审终审,已取得生效二审判决书,案号:(2026)湘01民终3239号。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投诉人依法向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投诉人先后三次通过微信“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立案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次申请:2026年8月21日提交。2026年9月1日收到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为:1.经查询此案件文书未生效;2.请补充被执行人材料。要求所有材料扫描彩色原件后生成PDF格式,不要倒向,再重新上传。投诉人认为,在投诉人执行立案申请之前,二审判决书已送达诉讼双方当事人,二审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以“文书未生效”为由退回申请,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次申请:2026年9月2日提交。审核意见为:要素式申请书上当事人银行账户需填写开户行,所有材料请扫描彩色原件后生成PDF格式后,正面朝上扫描后重新提交上传。投诉人认为,上述补正事项完全可以在第一次审核时一并告知,法院分次、分批提出补正要求,导致投诉人反复修改、多次提交,严重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第三次申请:2026年9月15日提交。截至本投诉书提交之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仍显示“待审核”状态,已超过法定的审核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和期限。

长沙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在两次审核中分别提出不同的审核意见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人的立案材料已满足立案要求,同时其还存在未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义务,违反了上述规定,导致投诉人被迫反复提交申请,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综上,长沙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投诉人申请执行立案过程中,存在审核超期、未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反复不合理退回申请等违规行为,严重拖延了执行案件的立案进程,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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