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14
涉及单位:金洲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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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陈述
1. 2026 年 10 月 10 日,村、镇、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位置即为确权证书四至所载北至地标 “道路”。该道路东西贯通各家门前,边界清晰无歧义,道路沿线多家耕地均以此道路作为北至标志物。此前多名干部已多次到该宗地现场踏勘。
2. 2018 年土地确权,我户事前不知情,未到场参与现场指界,确权档案上相关署名并非本人签署。请监督规范业务流程,杜绝违规代签、未经授权代为签名等程序问题。
3. 案涉宗地更正,严格按照 2018 年确权时点原始地貌、区域范围客观准确更正;不得漏划属于我户承包范围内地块,亦不得将其他非农地块强行划入确权红线。该宗地长期种植农作物,地块并非规整矩形。本次更正形成的最终成果,必须经本人亲自核对、确认并签字;依法需要公示的,严格按照土地确权相关规定组织公示。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4. 请纠正本次现场调查中的不当履职行为。本次登记错误核查,仅针对我户宗地证书文字与附图不一致的技术登记问题,不调整第三方权属界线、不增加我户承包土地面积,不存在第三方权属争议。现场出现群众围观后,有工作人员(以下以某工作人员指代,并特指该工作人员)对我户诉求表述不实,捆绑其他农户利益,引发农户对立,造成无关人员与我户发生争辩。现场无工作人员进行解释劝导、平息争执。此前向村镇反映登记错误事项时,某工作人员有 “动了你一户,其他户也要动” 的表述。本次现场群众围观、现场争辩与工作人员未及时澄清制止存在关联。
5. 某工作人员引入无关事项,延缓调查进度,颠倒事件时序、曲解过往治安纠纷调解相关事实,对我户维权诉求作出不实描述,阻碍登记更正工作。此前,村委矛调中心针对邻里财物侵权纠纷多次组织调解,调解无实质结论、无闭环反馈。我户某浩在家人长期受滋扰情形下,与 “王亮” 家庭签订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禁止我户在责任田种植农作物、要求填平地块。协议签署后,对方仍多次损毁我户财物,先后共计 9 次报警,相关事项均转交矛调中心处理。多次致电某工作人员,处置无果后,我户发函至社区矛调中心,明确拒绝继续就与 “王亮” 相关的治安侵权案件开展非自愿调解。
经研读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管理法》,调解协议中禁止在承包耕地种植农作物、要求填平土地的约定,与承包合同约定及耕地保护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存在冲突。我户就该条款问题向社区某工作人员、镇政府反馈未果;网上投诉回访阶段再次提出,农户在自家承包基本农田内有权自主种植农作物,诉求仍未得到处理。期间某工作人员劝说我户将责任田填平硬化,扬言早这么做就不会有这么多的事(指“王亮”的持续滋扰)。硬化属于耕地非农化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当日现场调查时,某工作人员颠倒事件时间顺序、曲解我户发函内容,将我户提交的拒绝调解(针对独居老人持续的滋扰,侵害)声明、对协议违法条款(耕地非农化)提出异议的维权主张,转述为我方单方不遵守调解协议、拒不配合调解,引发对立情绪,将本属于技术核查的登记纠错演变为舆论风波,对红线更正工作造成阻碍。
6. 当日现场调查,某工作人员的不实表述误导围观群众。群众对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认知不足,反映日常普法宣传有待加强。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土地用途,均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处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导向为管控新增违法用地,对存量历史问题分类处置,不采取一刀切方式。
7. 调查结束后,某工作人员电话向我户某超明确表述:(很简单的口吻)“移动那个红线图没问题,只是往后面退一下”。该答复充分说明相关方面认可本次属于确权红线登记错误,具备更正基础。
8. 前述现场存在捆绑群众利益、引入无关事项、不实转述我户诉求的情形。我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留后续依法维权的权利。
诉求
请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开展我户 2018 年土地确权登记错误核实工作,并规范后续现场核查工作,保障登记更正工作中立开展。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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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友反映金洲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履职及土地确权登记问题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湘问·投诉直通车反映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土地确权核查中履职不规范、确权登记存错、邻里纠纷处置不当等相关问题收悉。我镇高度重视,立即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前期核查情况。对您户提出的更正申请,我镇先后走访村组干部、相关当事人及相邻农户,调取了1995年分田原始底册、2018年确权登记档案及2025年延包登记资料,并于2026年10月10日组织社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及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赴现场查勘。经初步核实,现有档案记载该承包地块丘块、登记面积信息无误,您户主张更正的承包地范围存在地块界址争议。
二、关于二轮合同面积与确权面积不一致。2018年确权登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图解与实测相结合的方法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经公示、承包方确认后据实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测面积,登记簿分设“二轮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两栏分别记载,您户二轮承包合同面积并未灭失。此外,乡(镇)或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属集体所有,不计入农户承包面积,权证记载“北至道路”系以路为界,不含路面。
三、关于更正登记的处理。承包当事人认为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经核查确属单纯登记记载错误、不存在界址权属争议的,由发包方出具意见后按规定流程报送原发证机关办理更正登记;经核查存在地块界址、面积争议的,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依法通过协商,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凭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更正。
四、关于下一步安排。我镇将再次启动实地核查,对权证、登记簿、确权档案附图进行比对,依据2018年航拍影像、指界记录还原确权时点原始地貌,并通知您户及相邻地块权利人到场共同指界、现场确认。核查结果按规定公示,并请您户核对确认。核查结束后,我镇将向您出具书面处理意见,载明事实认定、依据及理由。
宁乡市金洲镇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