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14
涉及单位:隆回县荣兴医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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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隆回县人社局依职权核查劳动关系,对隆回荣兴医院历史欠缴社保开展社保稽核并依法追缴
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现就隆回荣兴医院长期欠缴本人社保、单位多次转让更换投资人,人社局要求先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但仲裁时效已经届满,维权陷入困境一事,向领导反映,请求督促隆回县人社局依法履职。
一、基本事实
本人自2013年9月入职隆回荣兴医院工作,一直工作至2020年4月底办理离职。用工期间,医院2014年至2015年两年期间没有依法为本人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侵害本人养老等社保权益。
隆回荣兴医院法人主体一直存续,仅仅多次转让股权、更换实际控制人与老板,没有办理法人注销、没有新设医院主体。医院现在以“欠费是前老板经营时期产生”为由,拒绝承认当年用工关系、拒绝承担补缴社保责任。
二、法律依据与本案核心问题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用人单位变更投资人、主要负责人,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医院新旧股东之间转让协议只约束转让双方,不能免除医院这个法人主体法定缴纳社保的义务,更换老板不能作为拒绝补缴历史社保欠费的理由。
2.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明确:社保稽核部门本身拥有依职权调查、核实劳动关系的法定行政职责,可以主动调取医院当年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台账、考勤记录、卫健部门执业注册备案记录、医院内部档案,在行政稽核程序内直接核查用工事实,并非法律强制要求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3. 本人2020年4月已经离职,如果强行要求先走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一年时效已经届满,将直接导致本人社保补缴诉求彻底丧失救济渠道,属于行政履职方式不合理,变相剥夺劳动者社保权益。
三、本人请求事项
1. 请求上级部门督办隆回县人社局、社保稽核部门,启动社保稽核程序,依职权调查本人2014–2015年与隆回荣兴医院存在用工事实,不需要将劳动关系确认全部推给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仲裁;
2. 稽核完成核定欠缴社保金额之后,责令隆回荣兴医院限期补缴社保本金、产生的滞纳金;
3. 如果医院收到通知仍然拒不补缴,请依法移交税务部门,采取划拨账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征收措施;符合条件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本人持有初步用工证据:工资银行转账流水、执业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备案记录、工作相关证明材料、医院工商变更档案等,可随时提交给隆回县人社局核查。恳请领导督促隆回相关人社部门依法履职,维护普通职工合法社保权益。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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