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13
涉及单位:芙蓉区教育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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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长沙本地安防维保企业。参与芙蓉区教育局"校园安全监控指挥中心运维"电子卖场竞价(项目编号62026092431527421),我方报价156000元。成交供应商长沙某公司报价156600元。成交后采购人却以"未提供正确的原厂授权书"为由判定我方为无效供应商。
官方网络回复称"已约谈、已书面回复、全程合规",但事实如下:
一、官方回复与事实严重不符,请出示证据
本人严正声明:从未收到任何书面答复文件,从未被约谈。请教育局出示约谈本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记录,以及书面答复的送达回执或邮寄凭证。如无法出示,请上级核查其网络回复是否涉嫌虚假陈述。
二、竞价文件违规设置原厂授权门槛
本项目属运维服务,非进口货物。竞价文件第五部分商务要求第2条硬性规定"投标人投标前必须取得原平台厂商技术储备支持,投标阶段须上传平台原厂商技术支持授权书扫描件",将大华原厂授权作为参与竞价的实质性资格门槛。
法律依据: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不合理条件歧视。
平台软件升级、SDK二次开发等原厂技术支持,完全可在中标后通过合同约定、由中标方履约阶段协调原厂提供,不应前置作为投标准入门槛。该条款使原厂商可通过控制授权决定哪些供应商能参与,限制具备技术能力的服务商竞争,涉嫌市场垄断。
三、事前沟通认可,事后翻脸双重标准
我方系浙江大华、海康威视技术合作及授权单位,可为本项目提供平台对接、视频联网汇聚技术支撑。
投标文件中我方备注:"原厂商技术支持授权书(已与采购人0731-88689356、84683245电话沟通确认,我公司是浙江大华及海康威视的技术支持合作单位及授权单位,如中标后可以提供原厂商技术支持授权书)。"
2026年9月22日,我方已与采购人安保科电话沟通知情确认;2026年10月10日,湖南乐采云平台客服明确告知我方被判定"不符合"的理由为未提交原厂授权书。我司竞价文件已明确"中标后可补原厂授权",采购人事前知情未反对,成交后却以"未提供正确的原厂授权书"原因驳回,双重标准。
四、资格审查不合格理由未依法公示
采购人至今未在采购平台上公示我方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具体理由,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成交公告仅仅公示中标供应商及报价信息。没有公示成交供应商报价文件,没有公示全部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没有公示未中标供应商不中标的原因。我司对该成交结果的合规性存疑,申请监管部门介入核查,核查成交供应商资质材料真实性、符合性,核查本次采购评审流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诉求:
1. 请公开判定我方为"无效供应商"的具体条款依据、评审记录及资格审查不合格理由;
2. 请公开成交方(长沙新大都智能科技)原厂授权及教育局业绩提交时间,证明其完全满足竞价文件全部要求;
3. 请核查竞价文件"原厂授权前置"条款是否违反87号令第十七条;
4. 请核查采购人是否以公权力压制供应商依法异议;
5. 请核查官方网络回复所述"已约谈、已书面回复"是否属实,如涉嫌虚假陈述请依纪处理。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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