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12
涉及单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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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本人案件,结合卷宗第131页、132页民事裁定书以及卷宗10份江西铁路货票复印件,补充两项关键性铁证,进一步证实本案属于虚假诉讼,恳请湘乡市人民法院调取案卷货票复印件重新复核,并作出公开书面答复:
证据一:10份铁路货票归属两家不同主体,与我方合同主体名称完全无法匹配,属于人为拼凑证据
卷宗内10份铁路货票书证清晰载明:
第一张货票托运方:新余市观巢服务中心
第二张货票托运方:铁坑铁矿
共10张
收货方虽均标注为湖南国企厂家,但两家发货单位是两个相互独立、名称完全不同的经营主体。
一审判决书第3页载明湖南国营厂家与原告没有签订合同,没有货物交易。
而本案起诉所依据的购销合同主体为我方企业。按照商事交易规则以及这份购销合同本身的结算约定:一份购销合同,只能对应单一供货主体,货票上的发货单位名称,必须和合同供货方名称保持完全一致,才能够用于该合同项下货款结算。
新余市服务中心、铁坑铁矿、我方合同主体,属于三家互相独立的单位。原告擅自把分属两家江西企业的货票复印件拆出,强行嫁接到我方企业的合同之上。货票发货主体与合同主体名称互不匹配,证据主体错乱,根本不存在一笔和案涉合同相对应的真实货物交易。仅凭10份货票主体错位这一客观事实,足以证明原告用来起诉的证据是事后人为拼凑而成。
证据二、卷宗131页、132页裁定书铁证:原告连案件主体名称都书写错误,起诉因此被湘乡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案卷第131页、132页湘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白纸黑字记录:
原告在最初立案起诉之时,错将我企业,错误写为不存在的名称不是我企业名称。
湘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明确认定:“错误企业名称,这一主体实际上并不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个自称与我方发生大额锰矿石买卖交易的原告,竟然连交易相对方准确的企业名称都分辨不清、书写错误,第一次起诉直接因为主体名称写错被湘乡市人民法院驳回。
如果双方真的发生过大额真实货物交易,原告必然熟知交易对象完整名称,断然不可能出现主体名称张冠李戴的低级错误。这份驳回裁定,直接印证原告并不知晓所谓交易的真实主体,案涉大额货物买卖根本子虚乌有。
综合全案完整证据链条:
原告拿不出合同原件、对应货票原件、化验单原件、增值税发票原件;人为拼凑分属两家不同单位的江西货票匹配我方合同;最初起诉还因写错我方主体名称被湘乡市人民法院驳回。全套破绽白纸黑字留存于案卷之中。
此前贵院官方答复称暂未发现虚假诉讼,与卷宗内上述两份铁证严重相悖。
恳请湘乡市人民法院调取案卷第131页、132页裁定书以及10份卷宗复印件江西铁路货票,针对以上两项客观事实重新核查,在平台逐条给出公开书面答复,还原案件客观真相。
2026年10月12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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