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12
涉及单位: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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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省娄底市一名普通市民,2026年9月,我因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依法向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交了复核申请。我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寄出,提交了复核申请。经查询,贵单位已于10月2日签收。快递单号1255074764713。
然而,此后我多次致电询问,均被告知“必须本人或委托人到场”才能受理。我明确告知对方,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七十一条,复核申请只需提交书面申请并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并未要求本人到场。但对方仍坚持这一要求,至今未依法受理我的申请。
我先后拨打了12389督察热线投诉,得到的答复是“此事我们管不了”。无奈之下,我向娄底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材料,目前仍在等待回复。
我想问的是: 法律明明没有要求本人到场,为何娄底交警支队要擅自增设这一条件?
已签收的复核申请,为何迟迟不予受理?12389作为公安系统内部监督渠道,为何对同系统的违规行为“管不了”?
我并非无理取闹,只希望法律能得到尊重,程序能得到执行。如果连依法提交的申请都无法进入审查程序,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恳请媒体关注,推动此事依法解决。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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