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11
涉及单位:宁乡市玉潭街道,塘湾社区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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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玉潭街道、塘湾社区以未缴物业费为由,剥夺因物业重大违约暂缓交费业主竞选业委会候选人的合法权利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们是宁乡市格林春天小区普通业主。近期小区启动新一届业委会候选人报名工作,业主有心参选,愿意站出来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但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刘兴国、陶夏阳以业主暂未缴纳物业费为由,拒绝报名申请,剥夺我们作为业主的被选举权,对此我提出实名投诉与疑问 。
业主暂缓缴纳物业费,并非恶意欠费。格林春天小区开发商物业将小区私有化,存在多项重大违约行为:擅自砍伐小区原有省级园林绿化景观(数量达数千棵,虽已立案,但目前相关部门仍无具体处理结果)、侵占瓜分业主共有道路,严重影响出行安全、重大事项从不征询业主意见、公共收益私下瓜分、不透明公开公示、消防重大安全隐患、安保缺失、业主丢失物件如家常便饭、物业工作人员严重缺编、多项物业服务义务没有履行。小区现有业委会完全是摆设,站在业主对立面,广大业主多次沟通、反映诉求均得不到妥善解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竟答复业主“我来过了,下了整改书,我不可能总是守着你们小区”“物业不整改,那我也没办法”“你们去起诉”“你们自己换物业吧”等言辞。出于民事抗辩,包括我在内的部分业主才选择暂缓交纳物业费,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暂缓缴费,并非无正当理由拒不缴费 。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来源于房屋所有权,是业主的法定物权权利。物业费纠纷属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二者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二者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不能捆绑处理。全国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意见已明确:单纯以未缴纳物业费设置业委会参选门槛,缺少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精神,应当予以纠正。湖南省住建厅也作出答复,只有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才应当受限,因物业严重违约导致业主暂缓缴费,不属于该情形,不应被剥夺参选资格 。另格林春天小区《议事规则》系原业委会私下制定,从未召开过业主大会,业主完全不知情。
如今出现一个矛盾现状:正是因为物业履职缺位、严重损害业主权益,我们业主才希望通过参选业委会,建立业主自治组织,监督、约束物业,解决小区现存乱象。但街道、社区反过来以暂缓交物业费为由,把有心维护业主权益、愿意为业主发声的业主拦在门外,变相剥夺业主自我救济、小区自治的渠道,不利于化解小区长久矛盾。
现恳请相关主管部门介入核查、纠正该做法:
1. 厘清法律边界,区分“恶意拒交物业费”和“因物业重大违约合理暂缓缴费”两种情形,撤销不合理参选限制,恢复符合条件业主正常报名参选业委会候选人的合法权利。
2. 依规指导、监督本次业委会换届全过程,做到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保障全体业主法定自治权利。如若办不到,请立即停止业委会换届推进工作,同时拜请履行作为职能部门应该履行的职责。
3. 同步督促物业正视自身重大违约问题,针对小区省级园林绿化景观持续严重损毁、公共道路(和润后通道)被侵占瓜分、公共道路划车位售卖、公共收益被瓜分侵占、消防重大安全隐患、安保缺失等业主诉求给出整改方案。
期盼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答复,共同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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