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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6-10-10

涉及单位:雨花区奈泽服装店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丑杨希,性别:女,1991年6月16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30****99106162522

联系电话:135****6329

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金桂小区C1-3栋3单元601

被申请人:雨花区奈泽服装店

经营者:刘鸾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11MA4RXCXD89

经营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购物中心三层L3–67/68/82/83

联系电话:134****6337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9808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天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366元;

3、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21174元;

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导购岗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长达半年时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用工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时,被申请人曾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理由为“员工不续签”。真实原因系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条款存在多处偏袒用人单位、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利内容,条款不公、不合理,申请人因此起初不愿续签。后经沟通协商,申请人为维持劳动关系,最终选择续签劳动合同。

申请人续签的第二份劳动合同为期一年,仅维持4个月,在职期间被申请人用工极其随意,长期无视劳动法规定,管理者滥用职权、管理粗暴,动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导致申请人随时面临被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

申请人在职时间为一年零十个月,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952元。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足十年的,享有5天带薪年假。申请人已于5月底休2天年假,剩余3天年假未休,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2026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单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捏造两项违纪理由违法辞退申请人,两项解除理由均无事实依据、无制度依据、无法律依据,纯属恶意追责,具体事实如下:

一、关于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顶撞管理者吕倩、发生激烈争吵、影响店铺正常运营和形象”,属于典型秋后算账、恶意追溯追责。

该事件真实起因系工作排班问题产生冲突,管理者吕倩安排申请人加班,但给出的加班薪资标准极低、严重不合理。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强制安排低价加班的不合理行为提出异议、不愿加班,属于劳动者正当合法的维权行为。

该事件发生后时隔整整八个月,被申请人全程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口头警告、书面处分、处罚记录,长期默认该事件无争议、申请人无任何违纪过错。时隔八个月在辞退时翻旧账追责,不符合用工管理及时性原则,属于恶意打击报复,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二、关于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教唆、煽动同事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纯属捏造事实,完全不成立。

真实情况为:因被申请人长期加班工资标准极低,申请人仅与同事私下吐槽、抱怨加班工资过低,属于公民合法个人言论自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劳动关系,签署劳动合同并非建立人身依附的卖身契,劳动者有权对不合理、不合法的用工待遇表达个人看法,不存在任何教唆、煽动同事抗拒管理的行为。

同时,申请人曾主动与公司两位领导沟通反馈:国庆加班5.5小时仅发放54元加班工资,薪资标准过低、极不合理,本人不愿接受不合理低价加班,只愿意认真完成自身每日7小时本职工作。申请人全程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工作安排,正常出勤履职,从未消极怠工、从未拒不服从管理、从未影响店铺正常经营。

根据《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加班,确需安排加班的,必须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被申请人无视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利用管理优势强制员工低价加班,将劳动者合法的拒绝不合理加班、正常诉求沟通,恶意定性为违纪行为,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现申请人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6年9月30日因被申请人出具解除通知而解除,但本次解除系被申请人单方恶意违法解除,全部过错归于被申请人,申请人依法追究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另,被申请人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从未向申请人公示、从未组织培训、申请人从未签字知悉,该规章制度对申请人无任何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辞退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字):丑杨希

日期: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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