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09
涉及单位: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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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长沙市雨花区区黎托街道新华都万家城小区17栋二单元1704室业主,房屋现已对外出租。房屋水表现损坏,无法正常计量用水。
经与物业微信沟通确认:更换水表属于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范围,水表为业主个人财产,我方愿意自行承担新水表全部采购费用,仅请求物业安排人员上门完成更换施工。
但物业工作人员答复:物业人工依靠物业费维持,以此为由,要求必须先行缴清多年物业费一万余元,才安排上门更换水表,不结清物业费就不提供该项服务。
此前本房屋发生楼上漏水,渗水至我户室内,造成墙面受损严重。我方多年多次向物业报修,要求物业履行协调、排查、通知楼上业主的物业服务义务,但物业长期未妥善协调处理,漏水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因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我方暂停缴纳后续物业费。
物业费争议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应当单独协商或诉讼解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属于服务范围内的水表更换服务。依据《民法典》第944条: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服务、设置用水相关障碍的方式催收物业费。现租户因水表故障,用水计量存在问题,若持续拖延,会产生租户退租、租金减免等经济损失,微信聊天记录已完整留存。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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