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09
涉及单位:临湘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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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系星锦裕致(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投诉人于2026年3月19日申请网上立案,后临湘法院驳回立案请求。2026年4月28日,本人在湘问平台上投诉临湘法院不予立案又不予出具裁定书。2026年5月12日临湘法院予以回复。2026年9月30日,本人再次申请网上立案,临湘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立案。
现本人针对临湘法院的违法渎职行为做如下说明,临湘法院在湘问平台上引用的相应规定均不属于法律规定,引用的均为行政法规性、部门规章或部门规范性条例,根据法律的效力位阶,其引用的相应规定的效力均低于《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规定,本案满足起诉的要求。再根据《民事诉讼法》126条之规定,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另临湘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及第10条之规定,不予受理本司的案件,其引用的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效力位阶等同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位阶同样低于法律规定。综上,临湘法院错误的引用相应的规定,不遵循《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不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之法律原则,系及其不专业、不负责的工作态度,亦是恶意剥夺本司的诉权,使得本司维权无门,更与“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相悖,临湘法院的此种做法无异破坏了司法公正,促使法制倒退。投诉人请求依法监督临湘法院的违法渎职行为,督促临湘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本司的民事案件依法立案或下达不予受理裁定书,以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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