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08
涉及单位:湘潭县人民医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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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七旬老母亲为女儿维权十九载,盼医疗纠纷矛盾实质性化解
实名反映人:谢桂娥,女,1955年生,湘潭县杨嘉桥镇人
郑重声明:本文所有事实均有病历、司法鉴定、多份法院判决书、信访转办材料等原始证据佐证,全部材料可随时提交核查。
2007年4月8日,对湘潭县杨嘉桥镇谢桂娥一家而言,是命运彻底崩塌的一天。时年29岁的女儿朱红艳,原本满怀期待在湘潭县人民医院接受剖宫产手术迎接新生命,却在手术麻醉环节发生重大意外,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大脑长时间缺氧,经抢救保住生命,却落下缺氧性脑病、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一级伤残,永久性植物人状态,从此完全丧失意识、生活全部不能自理,需要2 3人24小时不间断贴身护理。
花季人生就此定格,一个家庭坠入无尽苦海。朱红艳此后整整卧床17年,吃喝拉撒、翻身擦身全部依靠家人照料。母亲谢桂娥当年52岁,把大半辈子光阴全部耗在女儿身上,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守护植物人女儿。长期高强度陪护、精神煎熬,让谢桂娥满身病痛;朱红艳的父亲朱喜云也因女儿遭遇巨大打击,心力交瘁,于2017年抑郁病逝。煎熬十七年后,2023年7月,朱红艳因脑损伤后遗症不幸离世,生命永远停在了45岁,没有等来迟到的公道。
事件经过:事故发生、被迫签订调解协议
事故发生之后,湘潭县人民医院前期承担了部分治疗,后续双方就赔偿产生巨大分歧。家属自述,在协商赔偿过程中,家属多次到医院讨要说法,发生冲突,多名家属被打伤,留有法医伤情鉴定文书。在女儿生命垂危急需治疗费、家属遭受人身冲突的背景下,在多部门协调之下,2009年3月10日,谢桂娥夫妇作为监护人,与湘潭县人民医院签订调解《协议书》,医院一次性支付95.8万元赔偿款。协议书中列明该笔款项包含当时预判的终身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康复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部项目,协议写明此事一次性了结,约定不再就此纠纷再行投诉、起诉。
但签订协议时,各方预判朱红艳“最多活不过三年”,谁也没有想到,朱红艳顽强生存了整整17年。95.8万元的赔偿,面对长达17年的2 3人全天候护理、常年购药、康复理疗、住院开销,很快消耗殆尽。这十几年,谢桂娥为维持女儿生存四处借钱,背负沉重债务。
多年诉讼历程:从一审、二审、再审到检察监督,维权步履维艰
第一次诉讼(2015年)
朱红艳一方起诉,请求撤销2009年的调解协议,索赔400万余元。湘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一初字第880号判决:认定协议系自愿签署,撤销权已经过除斥期间,驳回全部诉求;同时释明:若后续实际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超出协议赔付,属于新的事实,可以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潭中民一终字759号维持原判,同样保留了后续实际发生费用另行主张的救济路径。
第二次诉讼(朱红艳去世后2023年起诉)
2023年7月朱红艳死亡后,母亲谢桂娥、儿子宋尚提起诉讼,主张17年间实际产生的巨额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790余万元。 一审湘潭县人民法院(2023)湘0321民初3270号:认可本案属于“新的事实”,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对家属提交的大连三迈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不予采信(该审计报告后被事务所收回),依据医院票据、部分收据,核算认定后续治疗费、伙食补助、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最终判决湘潭县人民医院再赔偿404838.02元;驳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额外精神抚慰金等诉求。护理费参照2008年的服务业工资标准(42.82元/天),按照两人护理计算,扣减协议已经赔付的33万护理费得出该赔偿金额,未采用诉讼时现行的护工工资标准。
谢桂娥、宋尚、湘潭县人民医院三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3民终884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404838.02元的判决结果。
家属继续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湘民申7598号,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之后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走完民事全部法定救济程序。
家属核心争议点(结合案件证据与法律理解)
1. 护理费计算标准争议 惠景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朱红艳终身完全护理依赖,需要2 3人护理。案件一审判决采用事故发生当年2008年极低的工资标准计算跨越17年的护理费。十几年物价、护工劳务报酬大幅上涨,家属认为,长达十余年的护理费,完全套用十几年前旧标准,造成赔偿数额与现实实际护工支出差距巨大,未能覆盖实际护理付出与开销。
2.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诉求未被支持 法院裁判逻辑:2009年调解协议已经赔付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故不再支持受害人后续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家属的理解:2009年签订调解协议时,预判受害人生存期很短,无法预见受害人能够存活17年才死亡;朱红艳最终死亡根源就是本次剖宫产麻醉事故造成的缺氧性脑病后遗症,死亡属于协议订立时无法预见的新损害后果,应当对死亡相关损失予以考量。
3. 审计报告被收回的争议 家属单方委托大连三迈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567万余元的医疗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后会计师事务所收到外部调查后收回报告,一审法院未采信这份审计意见。家属坚持:审计机构具备资质,报告是依据全套病历票据出具,审计机构愿意出庭接受质询;审计报告被收回并非原始票据虚假,希望法院能够直接对海量原始病历、票据逐一核查核算实际开销,而不是完全排除审计结论。
4. 刑事、行政追责未能推进 家属持续举报,提出当年实施麻醉的人员不具备麻醉执业资质,希望卫健部门调查医疗过错,追究相关人员行政乃至医疗事故罪刑事责任;但截至目前,刑事立案、行政处分均没有落地。
注:以上家属观点为当事人一方理解,不等于司法机关认定结论。
一位七旬老母亲朴素的诉求
如今谢桂娥已经71岁,女儿离世,丈夫早已过世,十几年为女儿治病护理耗尽积蓄,还背负债务。经历一审、二审、省高院再审、检察院监督全部司法程序之后,老人没有提出数百万的巨额诉求,她只希望获得合理合法应有的赔偿,安度晚年。
1.护理费42.82元/天,实属太低,哪怕一百多元/天,也能接受,法院判决42.82元/天,不合理,当事人不服。
2.死亡赔偿金侵权单位 应当承担过错比例 ,时隔17年后死亡,虽然不是导致死亡直接原因,导致成植物人45岁死亡必然是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酌情也要承担一点,法院判决没有支持一分钱不合理,当事人不服。
老人的现实困境:
1. 十九年维权,跑遍法院、信访、卫健委各个部门,提交厚厚的几大本证据材料,耗尽了晚年精力;
2. 当年95.8万赔偿,要支撑17年2 3人护理、常年吃药住院、康复耗材,早已消耗殆尽;
3. 一审判决的四十余万元赔偿,家属认为仍不足以弥补17年实际付出;老人年事已高,身体多病,盼望能有一笔相对合理的款项,解决余生养老看病开销。
谢桂娥说:“我不求绝对公平正义,只希望女儿遭遇的悲剧能得到一份相对公平对待。我年纪大了,也没有多少时间继续奔波,希望能拿到一份对得起我女儿、对得起我19年煎熬的赔偿,安安稳稳过完剩下的日子。”
附件证据清单(全套纸质材料可提供)
1. 朱红艳全部住院病历、手术麻醉记录、化验报告单;
2. 湘潭莲城司法鉴定(一级伤残)、惠景司法鉴定(终身完全护理依赖,2 3人护理);
3. 2009年3月10日双方调解协议书及附件;
4. 多份判决书:(2015)潭民一初字880号、(2015)湘中民终759号;(2023)湘0321民初3270号;(2024)湘03民终884号;(2024)湘民申7598号;湘潭检民监〔2026〕2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5. 家属被打伤的法医伤情鉴定;
6. 大连三迈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收回函、事务所说明;
7. 湖南省人大、省信访局、巡视组信访转办单;
8. 朱红艳死亡医学证明;
9. 大量住院票据、购药、理疗、护理费领条收据。
本人谢桂娥承诺,以上陈述均如实反映案件情况,证据原件齐全,愿意配合任何部门调查核实,恳请媒体平台予以通过并展示,期盼湖南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能够倾听一位失女老人的心声,在法律框架下,推动本案矛盾实质性化解,给普通老百姓一个公道。
反映人签字:谢桂娥
2026.10.08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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