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08
涉及单位: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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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6年8月11日(出国前)通过小红书推荐,报名被投诉方“雅思勤学全科班”,支付培训费2888元,双方于8月12日签订合同,并未给我开发票,课程于9月10日正式开课。
签约前,本人明确告知销售人员自己将在海外参加雅思考试,并询问“海外报考是否符合奖学金返现条件”,销售人员明确答复“可以的”,并以“全返名额只有一个了,要不要帮你安排”的话术催促本人付款。 本人正是基于该“考到7分即全额返还学费”的承诺,才决定签订合同。
然而,合同附件明确规定,获得奖学金(全额返学费)的绝对前提是“甲方在报名雅思时必须填写乙方的机构代码(TS000363)”。本人于2026年10月4日在海外报名雅思考试时,发现海外雅思报名系统根本没有“机构代码”填写选项。这意味着合同最核心的返现条款,对本人而言自始无法履行。
本人随即向被投诉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被投诉方先口头承诺“不填也可以”,后又提出签订补充协议,均被本人拒绝。被投诉方拒绝解除合同,坚称“提供口头承诺和补充协议就不算违约”,毫无承担违约责任的诚意。
(一)被投诉方构成根本违约,本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被投诉方在缔约时承诺“海外报考可以填机构代码返学费”,但合同核心条款要求“必须填写机构代码TS000363”,而海外报名系统无此选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被投诉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本人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
(二)被投诉方售前虚假承诺构成合同内容,其行为涉嫌消费欺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本人在缔约前明确询问“海外报考是否符合条件”,销售人员作出“可以的”具体答复,该承诺内容具体确定,且本人基于此承诺才决定付款,已构成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被投诉方事后以“口头承诺+补充协议”试图掩盖其缔约时的虚假承诺,不能改变其虚假宣传和根本违约的事实。
此外,被投诉方在缔约过程中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本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涉嫌消费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三)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依法应属无效。
该合同系被投诉方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却谎称“非格式合同,系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该声明与事实不符。合同中存在多处无效格式条款:
第一,第5条规定“甲方不得以任何个人原因要求退费”;第5.2条规定“课程一经开通不予退换”。以上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被投诉方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此类内容的格式条款无效。
投诉诉求:
四、投诉诉求
1. 责令被投诉方立即解除合同,全额退还本人培训费2888元;
2. 对被投诉方虚假宣传、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3.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被投诉方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
4. 请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该机构办学资质及合同条款的合法性。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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