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06
涉及单位: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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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交履职申请,要求核查宁乡市杉木塘巷 6 号入户凉亭、配套台阶、斜坡、石狮子基座、花坛涉嫌超出宗地权属红线、侵占公共空地的违法建设问题。自 2026 年 5 月反映至今,仅石狮子本体完成迁移处置,其余构筑物未得到完整核查处理。收到宁乡市城管局针对履职申请作出的书面答复后,发现该局案件调查存在多方面问题:
1. 对于入户凉亭:该局直接采信不动产宗地图,推定入户凉亭占地合法,该处理方式存在重大疑点。
第一,入户凉亭对应的占地范围,并不属于该宗地最原始的征地出让面积。查阅原始档案,该部分增补占地,没有用地申请、审批表、勘测定界、出让变更协议、价款缴纳等完整用地变更审批卷宗,仅在原始 100 平方米出让合同右上角加盖原国土部门科室印章。用地面积、用地范围增补属于土地使用权重大变更,仅合同边角加盖内设科室印章,并不符合法定用地变更审批程序,该档案疑点直接关系凉亭占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
第二,宗地图仅属于权籍测绘对现状的客观记载,测绘记载现状不等同于该占地、构筑物已经完成合法审批,不能单独以此直接认定构筑物合法有效。城管局未对宗地图背后土地来源档案异常开展核实,直接将测绘宗地图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入户凉亭与原始自建房不属于同一时期建设,系后期新增的永久性构筑物。查阅全部档案,既无建设当时对应的工程规划许可,事后也未见补办的规划审批文件。无论参照当年施行现已废止的规划管理相关法规,还是现行《城乡规划法》,城镇规划区内建设该类永久性构筑物,原则上均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宁乡市城管局未就凉亭的建设时序、用地档案疑点、规划许可缺失等问题,向自然资源部门发函索取专项核实说明,案件关键前置事实没有查清。
2. 台阶、斜坡、石狮子基座认定:该局仅截取自然资源部门复函中有利于结案的内容,以无需办理规划许可为由作出判断,未全面核查构筑物是否侵占公共用地,刻意回避自然资源局复函中的核心意见,核查维度存在缺失。
3. 花坛认定依旧没有工程档案、施工图纸、移交记录等客观材料支撑,仅凭推定认定属于市政改造项目,事实依据不足。
4. 以履职答复文书直接宣告案件终结,没有出具独立的行政执法结案文书,办案程序存在瑕疵;同时以第三方隐私为由,不向举报人提供作为定案依据的宗地图副本,仅告知结论,不利于当事人核对案件证据。
5.转嫁调查取证义务。核查构筑物是否越线、占用公共用地属于城管部门法定调查职责,但办案过程中要求我个人自行去自然资源局调取宗地图、测绘资料。跨部门权属、测绘协查本应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发起,不应将举证责任转嫁给举报人,案件调查履职不充分。
我的诉求,请宁乡市城管局逐条书面回应:
1、对杉木塘巷 6 号入户凉亭、台阶、斜坡、石狮子基座、花坛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书面定性;依职权正式函询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开展测绘协查,核实构筑物是否超宗地红线、侵占公共区域;同时专项核实:①凉亭增补占地档案效力;②宗地图测绘记载能否直接作为权属合法依据;③入户凉亭规划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将勘验协查、专项核实结果书面告知本人,不得要求个人调档取证。
2、出示 2015 年背街小巷提质改造项目立项、施工、验收全套档案,书面说明认定案涉花坛属于该改造项目的事实依据。
3、如案件决定终止调查,请出具制式《行政执法终止调查通知书》,不得以履职答复替代法定行政执法结案文书。
4、核查入户凉亭历史行政处罚案卷以及后续补办审批手续,书面答复该处罚事实事由是否成立,是否存在以罚代批,构筑物是否属于持续历史违建。
5、台阶、斜坡、石狮子基座是否超出了自建房红线范围,侵占了公共区域。
6、恳请城管局牵头商请自然资源局开展联合核查处置;请求宁乡市政府、纪委监委予以督办,发现违法违纪线索依规移交处理。
我接受依法公正完整的执法结论,不接受履职推诿、证据采信片面、关键疑点选择性回避的敷衍处置,盼逐项书面依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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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相关问题已收悉。现就您提交的履职申请及相关诉求,逐项答复如下:
1. 关于入户凉亭、台阶、斜坡、石狮子基座、花坛违建定性、红线核查、用地及规划手续核实诉求:
我局已依职权就案涉构筑物函询宁乡市自然资源局。经资规部门专业认定并复函,明确相关构筑物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我局已多次书面告知您。案涉宗地权籍宗地图系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法定权籍成果。您提出的凉亭增补用地档案效力、规划审批完备性等疑点,请向宁乡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专项核查。关于台阶、斜坡、石狮子基座、花坛是否涉嫌侵占公共用地,我局已于9月30日将调查违建时掌握的涉嫌占用公共用地的相关卷宗移送宁乡市自然资源局。
2. 关于出示案涉花坛属于2015年背街小巷提质改造项目全套档案的诉求:
经初步核查,案涉花坛纳入2015年玉潭街道杉木塘巷背街小巷提质改造范围。该处花坛的建设主体以及是否侵占公共用地等问题,我局已函告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待宁乡市自然资源局认定相关事实后,再书面反馈您。
3. 关于要求出具制式《行政执法终止调查通知书》的诉求:
我局已依法对当前案件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并多次通过当面、书面方式告知您。我局不存在出具制式《行政执法终止调查通知书》的情形。
4.关于入户凉亭历史处罚案卷、是否以罚代批、是否属于持续违建的核查诉求:
我局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依法采信国家法定权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属于正当履职行为,据此,认定该入户凉亭(门厅)不构成违法建设。您材料中提及的历史处罚案卷、是否以罚代批、是否属于持续违建等专业认定事项,超出我局职能职责及法定权限范围。
5. 关于台阶、斜坡、石狮子基座是否超宗地红线、侵占公共区域的问题:
该事项属于土地红线权属认定及涉嫌侵占公共用地查处范围。我局已将相关线索移交宁乡市自然资源局核查,并将及时反馈结果;您也可主动向宁乡市自然资源局问询结果。
6. 关于申请联合核查、提请政府及纪委监委督办的诉求:
我局已主动对接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并将相关线索移交。本次案件办理中,我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履职,案件全过程均已留存执法案卷。如您后续认为办案过程中存在履职违纪问题,可依规自行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