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05
涉及单位:湖南融城九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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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融城九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雅士林欣城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违规及长期逾期交房的行政查处投诉书
投诉人:钟彬,男,身份证号:43250119781116****,联系电话:1397389****,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街道凤阳社区西山小区。
共同投诉人:吴丽君,女,身份证号:43250319840729****,联系电话:1519788****,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街道凤阳社区西山小区。
被投诉单位:湖南融城九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70783657F,项目名称:雅士林欣城一期二批G15#、G18#、G21#及南区地下室,项目地址: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富强路8号。
投诉请求:
一、请求贵局依法对湖南融城九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雅士林欣城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预售资金未按规定进入监管账户、违规拨付、挪用等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二、请求贵局依法核查该项目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的履职情况,对开发商未按法定条件交付房屋的行为依法处理;
三、请求贵局将核查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反馈投诉人;
四、相关核查材料、处罚文书可供投诉人作为民事诉讼申诉证据使用。
事实与理由:
一、项目基本情况。
投诉人系雅士林欣城一期一批G18栋业主。2019年12月25日,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湖南省湘潭市经济开发区富强路8号雅士林欣城一期二批G18号栋房屋,总价款803317元,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21年10月30日。投诉人已支付首付款243317元,并向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市分行按揭贷款560000元,贷款已全额发放至被投诉单位账户。投诉人另缴纳契税11054.82元、维修基金17194元、办证费1000元。
二、开发商长期逾期交房,四次书面承诺均未兑现。
被投诉单位因自身经营管理及资金问题,在疫情可顺延期限(约3个月)届满后,长期持续逾期交房。在湘潭经开区建设局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多次协调会上,被投诉单位先后四次书面承诺交房及备案节点:
1. 2022年4月28日会议纪要承诺:2022年8月30日交付雅士林欣城一期二批G15#、G18#、G21#栋;
2. 2022年8月30日会议纪要承诺:2022年10月28日完成五方主体验收、2023年2月28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3. 2023年2月27日会议纪要承诺:2023年9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
4. 2023年11月8日保交楼专班会议纪要承诺:2024年2月8日正式通电、2024年1月31日产权大证办理完成。
上述承诺均未按期兑现。直至2023年12月28日,案涉楼栋才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号:430372202308230271-JX-001),距合同约定交房日2021年10月30日已逾期26个月,即使扣除疫情可顺延的3个月,仍逾期23个月。
三、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下违法通知交房。
被投诉单位于2022年8月、11月两次向业主发出《交房通知书》,通知业主办理收房手续。但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案涉楼栋直至2023年12月28日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被投诉单位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的情况下通知业主收房,属于违法交付行为,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四、开发商已因预售资金监管违规被行政处罚。
根据信用中国公示信息,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潭城罚决字〔2022〕第92号),认定被投诉单位开发的雅士林欣城项目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3736.73万元未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其罚款3万元。该处罚证明被投诉单位存在严重的预售资金监管违规行为,这正是项目长期停工、逾期交房的根本原因。
五、投诉人已依法催告并穷尽司法救济。
投诉人于2022年6月15日以EMS方式向被投诉单位发出《交付房屋催告函》,限其于2022年7月1日前交付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被投诉单位收函后仍未履行。投诉人遂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房退款并赔偿损失。案经一审((2022)湘0302民初4276号)、二审((2023)湘03民终1887号,2023年12月20日作出)、再审((2024)湘民申1289号),均未支持解除合同的诉求。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两级监督复查亦未支持。2026年9月20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出具《关于钟彬信访事项答复函》,明确不予纠错,并建议投诉人搜集新证据后依法申诉。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判决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而案涉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于2023年12月28日才出具,二审判决作出时房屋仍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投诉人现以该备案表作为新证据,拟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六、住建部门依法负有监管职责。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湖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规定,住建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开发商不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行为负有查处职责。同时,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对未按法定条件交付房屋的行为负有监管职责。
被投诉单位预售资金违规数额巨大(3736.73万元未入监管账户),且长期逾期交房、违法通知交房,严重损害众多业主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投诉人特向贵局投诉,请求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被投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核查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人。
附件:
1. 申请人钟彬、吴丽君身份证复印件;
2. 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购房付款凭证(首付款、契税、维修基金、办证费、按揭贷款)复印件;
3. 《交付房屋催告函》及EMS邮寄底单复印件、开发商《交房通知书》(2022年8月、11月)复印件;
4. 政府协调会议纪要(2022年4月28日、8月30日,2023年2月27日、11月8日)复印件、湘潭经开区建设局《信访处理意见书》(多份)、网络信访平台回复(湘潭市住建局、市委网信办);
5.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号:430372202308230271-JX-001)复印件、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6年9月20日信访答复函复印 件;
6.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潭城罚决字〔2022〕第92号)打印件。
此致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人:钟彬、吴丽君
2026年10月5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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