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04
涉及单位:七江镇棉花园村委会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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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隆回县七江镇棉花园村第七村民小组
代表人: 肖国成(村民小组组长)
联系电话: 18890485802
被举报单位: 隆回县七江镇棉花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肖成(棉花园村党支部书记)
举报事项:
举报棉花园村村民委员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中,擅自将七组土地的法定发包方由“棉花园村第七村民小组”变更为“棉花园村集体经济组织”,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及中办国办延包工作意见的强制性规定,请求依法纠正。
一、基本事实
2026年10月4日上午,七组组长肖国成在延包合同签订中发现,棉花园村村委会提供给七组村民签署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合同编号:430524117109070021J),发包方一栏填写为“隆回县七江镇棉花园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填写为“肖成”,而非法定的“棉花园村第七村民小组” 。
七组土地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一直由七组村民耕种,属于七组农民集体所有。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即为七组。此次延包工作中,村委会未经七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擅自将发包方主体变更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经了解,隆回县七江镇乃至隆回县范围内,至今尚未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不存在合法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委会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发包七组土地,在主体上完全不适格。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该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七组土地属于七组农民集体所有,依法应由七组经营、管理,村委会无权取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该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七组是法定的发包方。村委会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发包七组土地,实质上改变了七组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三)中办国办延包工作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动摇,严禁打破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搞平均承包,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
村委会将七组发包权收归村级,正是“打破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限”,直接违反中办国办意见的禁止性规定。
(四)农业农村部示范文本填写要求
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示范文本使用和填写说明》明确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发包方应填写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名称。”
村委会将发包方填写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违反了农业农村部示范文本的明确要求。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该法第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在隆回县尚未完成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的情况下,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特别法人资格,无权以该组织名义对外发包土地。
三、违法性质与后果
村委会此举的性质,是借延包之机,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名,行“取消七组发包权”之实。其目的,是将七组的土地从“七组农民集体所有”转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这一变更将产生严重后果:棉花园水电站非法占用的肖兴海、肖国新共1.29亩基本农田,将在法律上从“七组的土地”变成“村集体的土地”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处罚决定书明确载明“责令电站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七江镇棉花园村7组”,但如果发包方变成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电站完全可以主张“土地不是七组的,我退给谁?”
七组从土地所有权人变成了旁观者,此前所有维权努力将被架空。
四、举报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棉花园村村委会将七组土地发包方由“第七村民小组”变更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违法;
二、请求责令村委会立即纠正,将延包合同发包方恢复为“棉花园村第七村民小组”;
三、请求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请求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五、附件
1. 延包合同签署系统截图(发包方为“棉花园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肖成”)
2. 肖国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3. 七组2025年7月30日民主议定会议决议复印件
4. 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举报人: 隆回县七江镇棉花园村第七村民小组
代表人: 肖国成
日期: 2026年 10月 4 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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