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03
涉及单位: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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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料人:谷红星
联系电话:155****7561
涉事单位: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本人谷红星,是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自1996年起因公司经营原因被单位单方安排下岗待岗,劳动关系一直存续。
2016年公司启动改制,岳阳分公司负责人吴影丹到邵阳通知下岗职工签署安置协议。我当时准备签署上岗协议上交,却被告知下岗职工因多年拖欠下岗生活费集体维权,需要等事件平息后再提交。
群体事件平息后,负责人返回岳阳,通知我原先的上岗协议作废,要求我到邵阳分公司领取新文件签字寄回岳阳。我到邵阳分公司并没有拿到上岗协议,工作人员告知我,大部分职工都在签这份文件,签完公司会统一安置。
当时我在外打工,时间紧张,出于对国企的信任,没有仔细阅读文书内容就匆忙签字寄回公司。签字之后,公司没有给我留存任何原件或复印件。直到2025年11月,公司才把这份《承诺书》发给我,我才看到里面关键条款:“本人目前不选择公司职工安置分流方案中五种安置分流意向的任何一种,公司不发放任何费用。”
这份《承诺书》是公司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格式文本,由公司法务拟定。在签署时,工作人员完全没有向我提示、释明该条款会直接剥夺我领取待岗生活费的权利,免除公司法定支付义务。
我具备岗位工作能力,自费考取质量员、安全员等建筑行业上岗证书,多次向公司申请上岗,公司却以这份承诺书为由拒绝安排岗位,导致我长期待岗、没有收入。
我向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号邵市劳人仲案字〔2026〕第186号,仲裁委驳回了我的全部请求。我不服裁决,已经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的诉求:
1、确认《承诺书》中“本人目前不选择公司职工安置分流方案中五种安置分流意向的任何一种,公司不发放任何费用”这条格式条款无效;
2、判令公司支付2016年11月至2025年12月待岗生活费共计132816元(按邵阳最低工资标准80%计算);
依据《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能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企业改制安置职工,应当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该承诺书对应的安置规则,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签订时没有充分告知法律后果,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我并非主动放弃劳动,1996年待岗是企业单方安排,多年来一直希望上岗工作。普通国企下岗职工维权艰难,举证困难,希望媒体可以关注本案,监督企业依法落实改制职工安置政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可提供证据材料:仲裁裁决书、承诺书复印件、社保缴费记录、资质证书等。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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