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02
涉及单位:涟源市行政复议局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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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行政复议局疏于核查,错误维持三甲乡瑕疵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投诉人:钟孝练,涟源市三甲乡阳硐村荷叶组村民,联系电话:138****9208
本人现就涟源市行政复议局承办三依复〔2026〕7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履职缺位一事提交投诉。
本人申请涟源市三甲乡阳硐村坝上公路项目相关政府信息,三甲乡人民政府作出三依复〔2026〕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经本人质证发现,三甲乡政府提交的答复材料存有多项疑点:其一,答复反复混用三依复〔2026〕第6号案卷文号,文书编排错乱;其二,坝上公路项目存在先付款、后开工的时序疑点,项目村级财务入账金额198000元,小微权力平台公示金额206512元,两处金额记载不一致。涉案佐证会议记录存在套用痕迹,参会人员信息存疑,材料之中出现并非本人签署的签名。项目资金存在借用扶贫企业账户流转的嫌疑。本人在复议程序当中已经提出上述全部质证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复议机构应当全面核查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但是涟源市行政复议局办案人员没有核查指正三甲乡政府文书瑕疵、项目相关事实疑点,未告知本人阅卷、查阅被申请人证据材料的法定权利,片面采信三甲乡单方材料,作出涟府复决字〔2026〕1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答复。该复议决定没有完整考量本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事实核查不够充分。
现恳请上级政府开展督查,按照行政复议工作考评相关规定对本次办案工作予以考核评价,督促涟源市行政复议局依规纠错,重新审慎审理本次政府信息公开复议事项,保障村民监督村级惠农工程项目财务的合法权利。
投诉人:钟孝练
2026年10月2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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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孝练网友:
您好!
您于2026年10月2日在湘问投诉直通车发布的帖文已收悉,我局迅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申请人钟孝练不服被申请人涟源市三甲乡人民政府2026年7月7日作出的三依复〔2026〕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26年8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材料,2026年9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因该案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复议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2026年9月20日,复议机关作出了涟府复决字〔2026〕1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涟源市三甲乡人民政府2026年7月7日作出的三依复〔2026〕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关于您提出“复议机关未告知本人阅卷、查阅被申请人证据材料的法定权利,片面采信三甲乡单方材料,作出涟府复决字〔2026〕1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答复;该复议决定没有完整考量本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事实核查不够充分。”的投诉问题。复议机关说明如下:
1.三湘 e监督公众号可查询到“涟源市三甲乡阳硐村公路专项支出”(2022年6月15日198000元)项目支出明细,后附:总结算报账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工程量验收计算表、会议记录、承包合同、审计报告单。复议机关在复议决定书事实部分已予以述明。您所说的“村级财务入账金额198000元,小微权力平台公示金额206512元,两处金额记载不一致”不属实,您可登陆三湘 e监督公众号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是: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故该行为需申请人主动来复议机关查阅。本案中,您9月21日已来复议机关领取复议决定书时已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情况。
3.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复议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程序、实体均合法。
4.如您对复议决定不服,应在复议决定书告知的起诉期限内,依法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2026年度,您与钟孝计多次向被申请人涟源市三甲乡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截至2026年8月底,钟孝计及申请人钟孝练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七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均不服,陆续均向本复议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请申请人理性行使投诉、复议等权利,避免造成行政、司法资源的空转及消耗。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也欢迎继续监督。
涟源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