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01
涉及单位:耒阳人社‘湖南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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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关于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劳动合同签订与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举报人保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国有企业人员廉洁从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八条明确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或者以他人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二、事实陈述
2019年至2026年,一名普通劳动者在湖南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续工作七年,服务项目包括外滩公馆、外滩壹号、九三华樾等。七年里,该劳动者独立完成大量CAD设计工作,为该公司创造的经济价值累计超过一千万元。
然而,该公司的实际用工状况与法律规定严重不符:
第一,七年不签合法合规、载明五险一金的劳动合同。 该公司虽让劳动者签署过所谓合同,但合同内容不具备合法合规要件,未依法载明五险一金等法定必备条款。合同签署后公司单方收存,从未将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七年未缴纳五险一金。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的处以罚款。该公司七年未为该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三,无正当理由辞退。 2026年6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将该劳动者辞退,未依法支付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该劳动者工作七年,依法可主张十四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但念及多年共事情谊,仅接受了部分款项。
第四,长期拖欠劳动报酬。 该劳动者的CAD设计费共计50,500元,公司实际控制人仅支付5,000元,并要求其签署不明文件,被当场拒绝。此后经多次交涉,才陆续支付至47,000元,尚欠3,500元。
三、谁在藐视劳动法?
上述违法行为,已然违反《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明确规定。然而,真正令人震惊的,是相关主体对待法律的态度。
湖南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假合同、不交付合同、七年不缴社保、拖欠报酬,违法状态持续至今。该公司至今仍有大量在职员工未缴纳五险一金。面对劳动者依法提出的诉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是依法整改,而是能拖就拖、能少给就少给,甚至要求劳动者签署不明文件。这是对劳动法的公然漠视。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斌:身为国网耒阳市电力有限公司在职职工,本应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八条关于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却长期在外经营企业,担任湖南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一个国企职工,一边领着国家的工资,一边开着公司,一边违反劳动法,一边还理直气壮地面对举报人。这种“知法犯法”的底气,从何而来?
更令人不寒而栗的,是举报之后发生的事。
该劳动者依法向问政湖南、百姓呼声、国家电网纪委等渠道进行举报。举报之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斌在与该劳动者通话时,用一种信心十足的语气说了一句话——
“我查一查是谁。”
说完这句话之后,几乎是立刻,曾斌就准确无误地找到了该劳动者,直接认定是其举报,并与其当面对质。
“我查一查是谁”——这句话的底气从何而来?
一个被举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凭什么能“查”到举报人?他向谁查?谁给他查?谁在给他通风报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白纸黑字写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的信息,依法应当受到严格保护。然而,曾斌一句“我查一查是谁”,就轻而易举地拿到了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这不是猜测,不是推理,而是直接、精准、迅速地锁定。这说明,举报人的信息被泄露了,而且是即时泄露、精准泄露。
谁泄露的?
该劳动者在举报过程中发现,耒阳市社保局与该公司之间存在私自传递信息的情况。社保局明知该公司长期违反劳动法,未采取实质性执法措施,反而与该公司串通一气,泄露举报人信息。正是这一行为,让曾斌有了说“我查一查是谁”的底气,也正是这一行为,迫使该劳动者不得不进行第二次举报。
耒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主管部门,明知该公司长期违反劳动法,前前后后仅到该公司去过一次,从未作出任何实质性执法处理,未责令限期整改,未加收滞纳金,未处以罚款,未向社会公示。举报人的信息被泄露,被举报单位实际控制人竟能在电话中信心十足地说“我查一查是谁”,随后直接找到举报人当面对质。举报人信息究竟如何泄露?是谁在给违法企业通风报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耒阳市人社局这里,难道只是一纸空文?
“我查一查是谁”——这句话,是对劳动法最嚣张的挑衅。
它意味着:在这片土地上,一个违法企业主可以随时查到举报他的人。它意味着:举报人的安全感,被一句话击得粉碎。它意味着:劳动监察部门的保密义务,在现实中形同虚设。它还意味着:该公司大量在职员工看到这一幕后,更加不敢说话——因为他们知道,一旦举报,老板一个电话就能查到是谁。
一个国企职工,一个物业公司,一个人社局。 一个违规经商,一个违法用工,一个不履职、泄露举报人信息。三者叠加,形成了一幅令人心寒的图景:劳动者依法维权,举报信息却被泄露;违法企业有恃无恐,劳动监察形同虚设。正是这种态度,让该公司大量在职员工敢怒而不敢言——他们看到,举报未缴社保,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会被泄露、被针对。
一个人依法维权的结果,成了让所有人沉默的理由。这是对劳动法权威的严重挑战。
四、诉求
基于上述事实,该劳动者依法提出以下诉求:
(一) 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湖南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签订合法合规劳动合同、未交付合同文本、多年未缴五险一金、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并将处理结果依法公示。
(二) 请求相关部门依法调查举报人信息泄露问题,查明泄露环节及责任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法处理。
(三) 请求国家电网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八条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对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国网在职职工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四) 保留通过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结语
劳动法不是一纸空文。《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每一条规定,都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庄严承诺。
然而,当违法企业七年不缴社保却安然无恙,当假合同签了却不给员工,当举报人信息被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当“我查一查是谁”成为违法者的底气,当国企职工违规经商却无人过问,当劳动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劳动法的尊严何在?劳动者的尊严何在?
依法维权,何错之有?
本文所述事实均有据可查,所引法律条文均可公开检索。本文旨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恳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欢迎媒体和公众依法关注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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