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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移动不作为

时间:2026-10-01

涉及单位:株洲移动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本人(手机号码:135****5821)于2026年9月21日至9月30日期间,反复拨打中国移动10086和10080热线共计20余次,明确要求将本人名下套餐由119元更改为8元套餐。具体拨打记录如下:

●       9月21日:拨打10086多次(下午7:32、7:33、10:09等)

●       9月26日:拨打10080热线(下午9:08,通话2分钟)

●       9月29日:拨打10086多次(下午8:23、8:37、8:41、9:07等),并于当日15:24通过10086提交投诉(投诉编码:09181XBYPT3581),系统显示9月30日08:50“已处理”,但实际无人联系本人解决套餐变更问题

●       9月30日:全天继续拨打10086和10080十余次(从下午2:48至晚上11:38),并于18:32再次提交投诉(投诉编码:09184XHTG96X61),截至10月1日仍处于“处理中”状态

然而,截至今日(10月1日),本人从未收到任何客服的有效回电,套餐变更事宜始终无人办理。

主要诉求:

1. 立即为本人办理8元套餐并立即生效,不得以“次月生效”为由拖延。

2. 因移动方不作为导致本月(10月)产生的套餐费用差额(119元-8元=111元),由移动方承担,本人拒绝支付因移动方拖延造成的额外费用。

3. 要求移动方就多次投诉不予处理的行为向本人道歉。

主要理由:

1. 责任完全在移动方。 本人于9月底(9月21日起)即明确提出套餐变更需求,反复联系客服并两次正式投诉。若移动方正常受理并及时处理,套餐变更完全可以在9月底前完成并于10月1日生效。现因移动方消极怠工、拒不回电,导致本人错失当月办理时效,被迫延续至次月生效,由此产生的费用责任理应由移动方承担。

2. 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本人有权自主选择更低价位的套餐,移动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障碍、拖延或拒绝办理。

3. 违反工信部相关规定。 根据工信部《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6〕630号),移动通信企业应充分尊重用户的资费方案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资费方案。移动方拒不办理降档业务的行为已构成违规。

4. 证据充分。 本人已保存完整的通话记录截图(10086及10080拨打记录)和10086投诉工单详情截图,可作为移动方消极不作为的直接证据。

恳请相关部门依法督促中国移动立即为本人办理套餐变更业务,并对移动方的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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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移动公司 2026-10-13 15: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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