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30
涉及单位: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 北京市,北京市市辖区,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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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封举报信
致: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人:***,女,联系电话:131****5834,住址:**省**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一大组**号。
被举报人:***(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LG35,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号楼*层*-****第*房间,法定代表人:**。
举报事项
***(北京)****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广东卫视、北京卫视、四川卫视等媒体,长期发布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将普通预包装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及生活方式干预服务宣传为能够“根治五高”“逆转慢病”“治疗癌症、中风”的医疗级产品,擅自使用“北大医学”名义进行商业背书,虚构“40多万患者”效果数据,虚构北大医学联合实验室设立时间与专家任职资质,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请求贵局依法立案查处,责令被举报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请求将案件相关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举报人将普通食品宣传为具有疾病治疗功效,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
被举报人销售的“科减特膳”、“医减”、“快补蛋”、“科肠”、“科眠”等产品仅为普通预包装食品或特殊膳食食品,并非药品、医疗器械。但其在官网及宣传材料中大量使用“根治五高”“从源头管理血压、血糖就找生命说”“逆转治愈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脂肪肝、高尿酸”“杜绝中风、心梗发生”等表述,直接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强制性规定。
“科眠”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SB/T 10347,属于压片糖果,是普通食品,依法不得宣传任何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
。其宣传内容多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助眠之王”、“根除失眠”、“有效‘治本’”:直接宣称产品具有治疗失眠的疾病治疗功能,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百分百让您迅速入眠”、“大多数人都有效”:使用绝对化用语,且缺乏科学依据,违反《广告法》关于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补充三种天然睡眠肽”:而产品配料表显示主要成分为赤藓糖醇、沙棘、茶氨酸、浓缩牛奶蛋白等,宣传成分与产品实际成分不符,属于对商品性能、成分作虚假宣传“安全无副作用”、“无依赖性”、“抗衰老”:作为普通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效甚至抗衰老功能,属于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违反相关法规
二、被举报人虚构“除根”“无副作用”“疗效持久”等确定性疗效承诺,构成虚假广告。
在《保卫血管》生命说2023年度盛典暨生活方式六味药发布会宣传视频中,被举报人公开宣称其“生活方式六味药”能够“针对慢性病的成因开展治疗”“是除根的”“没有副作用”“疗效持久”,并称“已经帮助40多万患者从根本上预防了心梗和中风的发生”。上述宣传内容属于对未来效果、治愈率作保证性承诺,且“40多万患者”相关数据无科学依据与事实支撑,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
三、被举报人盗用“北大医学”名义进行商业背书,攀附权威,误导消费者。
被举报人在官网擅自使用“北京大学医学部”标识,虚构“200家临床研究点”“100位学术委员会成员”等招募信息,并刻意包装“北大科减特膳临床研究成果”“国际医学期刊”等内容,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其食品经过北京大学医学部等权威机构临床验证,可以治疗各类慢病。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混淆行为的规定,同时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
四、被举报人虚构北大医学联合实验室设立时间及人员任职资质,虚构学术合作背景,误导消费者。
根据北京大学医学部产业管理办公室官方发布信息,“北大医学-***生活方式医学联合实验室”签约仪式于2025年7月2日举办,相关报道发布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的联合实验室副主任身份在本次签约仪式上才正式授予。但被举报人在其移动端官网,早在2023年6月8日发布的网页中,即将**标注为“北大医学-生命说生活方式医学联合实验室副主任”。
在2023年6月8日该网页发布之时,案涉联合实验室尚未成立,**并不具备该副主任任职身份。被举报人虚构早在2023年即与北大医学设立联合实验室、配备副主任专家的事实,攀附北京大学医学部权威学术机构声誉,误导消费者及加盟商,使其误认为被举报人产品、干预方案早在2023年就获得北大医学学术背书。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其服务的资质、曾获荣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使用虚构的科研合作信息作为证明材料,构成虚假广告。
五、被举报人以个别患者案例暗示普遍疗效,发布癌症、中风等重大疾病康复案例,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被举报人在官网发布1型糖尿病停药痊愈、八年糖尿病患者停药并视力恢复、足部溃烂愈合、痛风患者痊愈、中风脑出血偏瘫患者康复、胃癌患者抗癌康复等案例,且未标注“仅为个案,效果因人而异”。1型糖尿病在医学上无法通过生活方式干预治愈,癌症、中风更非普通食品所能治疗。被举报人以个别案例暗示所有消费者均可获得同样疗效,属于典型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六、被举报人的虚假宣传直接导致举报人作出购买、加盟决定。
举报人***于2025年6月通过支付宝向被举报人支付加盟款及货款,购买“科减特膳”等产品并加盟其经营体系。举报人作出上述购买及加盟决定,完全基于被举报人及其讲师***通过官网、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发布的“根治五高”“逆转慢病”“北大医学临床验证”“40多万患者康复案例”等虚假宣传信息。举报人系在相信被举报人产品能够治疗疾病、具有权威医学背书的错误认识下,才决定支付款项并加入其经营体系。举报人的购买、加盟行为与被举报人的虚假宣传之间存在直接、明确的因果关系。
七、被举报人使用病理图片开展营销,利用疾病后果诱导消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
被举报人在官网使用脑出血死亡、糖尿病足溃烂、动脉粥样斑块、痛风石、肥胖解剖等病理图片,配合“从源头管理”宣传用语,利用疾病带来的严重后果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和服务。上述宣传方式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规定,同时符合《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虚假、引人误解广告的情形。
八、被举报人的行为已被生效裁判认定构成虚假宣传。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2025)湘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已认定:被举报人“将普通食品或生活方式干预方案宣传为具有‘根治’疾病的效果,构成虚假宣传”,其经营模式“违背公序良俗”,相关合同整体无效。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湘01民终****号民事调解书亦确认被举报人退还相关款项****元。上述生效裁判文书可以佐证被举报人虚假宣传行为客观存在。
九、被举报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多项法律法规,应当依法查处。
被举报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举报人长期、大规模实施虚假宣传,涉及多个产品线、多家省级卫视媒体,虚构北大医学合作背景,且已被生效裁判认定构成虚假宣传,如查实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恳请贵局依法从重处罚。
请求事项
一、依法对***(北京)****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商业宣传、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虚构科研合作资质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如查实属于情节严重,恳请在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幅度予以处罚,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四、如本案符合《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京市监发〔2026〕31号)的适用条件,请求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的举报奖励;
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恳请贵局自收到举报线索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作为实名举报人,请贵局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请求将案件最终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六、依法接收、审查举报人通过贵局公开邮箱cyspypjb@163.com提交的电子证据(照片61张+**市人民法院判决书16张+支付宝支付记录3张、证据目录、视频11个等)。
附件及证据清单
1. 证据目录(证据23-44,共22组);
2. 被举报人官网宣传照片61张;
3. 视频证据11个(含《保卫血管》、《慢病的春天》、《慢病管理革命》、《发扬生活方式医学,服务全民健康》、《北京卫视采访***董事长**》、《西南首届生活方式医学论坛》、《***公司介绍》、《生活方式医学与慢病研讨会》、《生活方式医学让疗效根本性提升》等)、***公司讲师***朋友圈发布生命说公司产品科眠虚假宣传的视频;
4. **市人民法院(2025)湘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扫描照片16张);
5. 支付宝转账记录(3张);
6. **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2025年6月8日、6月10日、9月23日);
7. 北京大学医学部产业管理办公室2025年7月15日发布“北大医学-***生活方式医学联合实验室”签约报道网页截图;网址:网页链接
8. 被举报人网站2023年6月8日网页截图(页面标注**:北大医学-生命说生活方式医学联合实验室副主任);
9. 北大医学部发布的签约仪式相关材料截图(佐证**副主任身份2025年7月方才授予)。
上述电子证据已通过贵局公开邮箱cyspypjb@163.com发送,请查收并依法作为举报证据接收、审查。
举报人实名举报,恳请贵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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