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27
涉及单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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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1:情况反映书(主文)
反映人:郑光林,男,1973年5月18日生,苗族
本人与郑光辉、麻阳苗族自治县铜丰矿业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吕家坪铜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来对方一共借款3100多万元,已经还款1700多万元,余款14080600元至今没有偿还。一审案号2024湘0111民初8269号,二审案号2025湘01民终14829号。现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存在多项违法问题,本人如实反映,恳请依法监督纠错,保护我的合法民事权益。
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一审经开庭举证质证,依据对账单、借据、借款协议、银行流水、代偿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1408万元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判决被告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诉讼期间我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冻结铜丰矿业采矿许可证。本案一审开庭6次快满一年,郑光辉突然在微信群里公开叫嚣说我快要撤诉了!半个月后法官胡涵被领导逼迫通过我代理律师向我传话,要我撤诉,否则一辈子都拿不到一分钱。因为我知道撤诉以后就意味着查封解除,他们转让转移以后,我就是胜诉也是废纸一张。我坚决拒绝以后向雨花区法院院长张訸书面反映,案件才继续审理,拿到一审判决书。对方将案件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以后,裁定书尚未出具、尚未送达,郑光辉就对郑国华和郑光军公开宣扬自己已经胜诉,案子会移交公安局拖延他几年,撤销一审判决,解除查封以后马上转让采矿许可证等。二审以郑光辉单方面提交的自首书,法庭上没有出示(我怀疑是庭后补的!),没有经过质证,我方也没有收到复印件,更加没有公安机关立案文书,二审法官就以此违法证据进行裁定,裁定书内容与郑光辉事前描述高度盖然性一致!二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撤销一审实体判决、驳回我的起诉,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就是公安局查明是真的,还要我重新从一审开始上诉!还要拖我多少年!截至目前,我未收到案件移送函副本,无法跟进刑事程序;若保全措施依法解除,四千余万元债权将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重大风险。法官配合对方恶意解除巨额财产查封,民事案件涉及刑事案件也应该是中止审理,公安机关查明以后继续审理!竟然以全部刑事案件来搞我!
本案五项核心违法问题
一、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关键证据未经过质证、法庭上没有出示,我方没有收到复印件。法官应当回避未回避、裁判内容提前泄露
1.二审部分关键证据未组织完整质证,相关材料却作为裁判考量基础,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依据。
2.二审合议庭部分法官曾审理同一主体、同一铜矿项目同类借款纠纷,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情形,应当自行回避而未回避。
3.二审裁定书尚未签发送达,当事人郑光辉提前获知裁判结论并对外宣称胜诉,存在裁判内容泄露情形。
4.一审期间领导干预司法,逼迫法官向我施压,逼我撤诉,威胁我一辈子都拿不到一分钱(证据材料附后)
二、法律适用错误,机械套用民刑交叉条款,全案驳回民事起诉于法不符
一审已完成全部实体审理,民事证据链完整。二审仅依据当事人单方自首材料,无公安立案受理文书,未区分关联事实与同一事实,机械适用先刑后民,直接撤销一审实体判决、整体驳回民事起诉。即便存在犯罪嫌疑线索,也不必然导致民事案件全部不予受理,该法律适用明显不当。
二审就是想利用刑事案件来拖延,也应该是采用第十条法律规定中止审理,查明以后继续审理!
三、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错误,否定一审查证属实的借贷法律关系
一审对案涉272笔资金往来逐笔核查,包含直接出借、代为偿债、代第三人借款代偿,多项证据互相印证,借贷债权真实成立。二审未全面审查我方全套债权证据,仅凭对方单方抗辩,全盘否定一审已经查明的债权事实,未做到全面、客观审核全部案件证据。二审否定对方一共借款3100多万,已经偿还借款1700多万的事实,竟然野蛮认定余款1400多万又是全案刑事来提对方实施拖延,配合对方恶意解除查封的采矿许可证,再加上另一个案子周赞和李芳与郑光辉关系密切,我怀疑有利益输送。
四、存在解除巨额财产查封带来债权全部落空的重大风险
本案起诉被裁定驳回后,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财产保全存在被解除风险。采矿许可证一旦解封,矿权有被转让、处置、灭失的现实风险。现阶段尚无公安立案结论,民事债权也无生效裁判确认,若解除保全,将造成我四千余万元合法债权彻底丧失财产保障,会形成不可逆重大财产损失。
五、存在干预司法、内部过问案件相关线索
结合裁判文书提前泄露、合议庭应当回避未回避、证据采信与法律适用明显偏离司法实践等多项审理异常,不能排除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形,相关线索恳请予以核查,做到全程留痕,有错必究。
请求事项
1、恳请核查2025湘01民终14829号案件,对本案审理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疑点、裁判文书提前泄露、回避制度未落实等问题开展监督审查,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2、核查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相关线索,对裁判泄露线索调查处置。
3、督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出具案件移送函副本,明确卷宗接收的公安机关,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4、督促办案机关审慎处置采矿许可证保全措施,落实过渡性财产保护,防范矿权资产转移灭失,保障我的巨额债权安全。
5、如果公安机关审查后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保障我依法享有重新提起民事诉讼、获得公平审理的权利。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反映内容全部属实,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保全裁定书以及相关证据均可提供,自愿承担不实反映的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人:郑光林
2026年9月26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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