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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娄高速征地纠纷一案的情况反映

时间:2026-09-21

涉及单位:自然资源局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

反映人:谭洪亮,湘潭县射埠镇新建村太阳组村民

我因醴娄高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26)湘行终663号。案件二审已经裁判,但在文书送达、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说理等方面,存在诸多令我难以理解的疑点。作为普通群众,维权之路十分艰难,特此公开反映情况,恳请湘潭县人民政府正视我家的实际困难,也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存在的问题予以审视,依法纠错。

本案于2026年6月16日立案,8月18日在省高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9月10日17点22分,我收到12368发来的电子裁判文书短信,但时至今日,我仍未收到纸质裁判文书。纸质文书是当事人后续申请再审、继续维权的重要凭证,送达不及时,客观上增加了群众行使救济权利的障碍。

庭审中,湘潭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对我当庭提交的新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提出异议。令人困惑的是,二审判决书第9页却作出认定:“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一方当事人已经认可三性的证据,二审却不予采纳。自由裁量不是随意取舍证据,证据是否有关联应当结合征地争议的背景综合判断。这份证据直接关系补征土地的范围、面积,与本案诉求密切相关,简单以没有关联性排除,我无法信服。

一审判决赖以定案的一份关键打印材料,既没有出具日期,没有单位公章,也没有负责人签字,形式上就缺少真实性、合法性的支撑。但二审裁判却写明“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更突出的矛盾是,关于补征土地面积,前后说法不断变化:最初湘潭县人民政府承认补征107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一审认定补征0.318亩;二审法庭笔录第二页又记载,相关方确认补征面积为0.833亩。同一个项目,同一块补征土地,面积出现多个不同数字。征地面积是安置补偿最基础的事实,这个数字都不能确定,后续补偿从何谈起?

此外,我在上诉时专门提交了补充的事实与理由,对征地合法性、面积争议、安置义务等提出详细意见,但二审裁判文书没有对该部分内容作出回应。对当事人明确提出的重要主张不作说理,裁判的说服力就会打折扣。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433号判例,我提出的审查征地合法性的请求,具有行政诉讼可诉性,不应简单归入信访事项而不予实体审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虽有举证规则,但土地征收是政府代表国家实施的法定工作,安置被征地群众是政府的法定责任,这项义务不能设置成必须由群众单独申请才启动。法院应当对补征永久基本农田这一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我的诉求非常明确:

第一,请醴娄高速项目建设单位出示征收我家永久基本农田完整、合法的审批手续;

第二,如果不能提供合法征地手续,应当对被占用土地实施复耕;

第三,如果征地手续完备,请政府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就我家房屋补偿安置问题,与我平等协商,妥善化解多年遗留的矛盾。

征地问题关乎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和住房。我多年来一直在依法表达诉求,期待争议能够在法治轨道内得到正视。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直面面积前后不一、证据采信、文书说理等疑问,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不要让一个普通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悬置。

反映人:谭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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