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21
涉及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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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法院:
7月27日上午11时32分,本人致电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信访接待电话073184784815,投诉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未按照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5〕378号第八条的规定“诉讼费退付应采用主动退付模式,无须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裁判结果,在确认当事人已预交诉讼费后,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及时向本人退还诉讼费。 信访接待电话工作人员在向本人详细询问案号后表示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后仅于8月10日20时31分通过银行转帐退还了部分诉讼费。至9月21日,芙蓉区人民法院未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本人退还诉讼费,给本人造成经济损失。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在多种场合表示要以“如我在诉”立场依法办事,如今却不依法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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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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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