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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反映涟源龙塘镇协兴村持刀私闯民宅伤人案件不予立案问题

时间:2026-09-21

涉及单位:涟源市龙塘镇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本人邱雄平,实名提交线索:

2026年4月7日,张秀苗趁我兄长不在家,砸坏住宅大门后,持刀闯入涟源市龙塘镇协兴村我名下独立住宅,捅刺我83岁父亲邱全求三刀:腹部被捅一刀,刀长6-7厘米,缝合五针;背部被捅一刀,刀长6-7厘米、深4厘米,缝合五针,背部扎筋受伤;第三刀划破衣物;造成创伤性休克、右侧第6-10肋骨质稍扭曲、T11/T12/L1椎体楔形变,医院当日22点18分下发病危通知书,急诊抢救;殴打我75岁母亲吴早桃致右侧第4肋腋段骨质稍扭曲、T8/T11-T12楔形变。有医院病危通知书、CT报告、伤情照片、医疗发票佐证。

办案存在多项程序违法问题:

1.程序倒置,伤者抢救期间定案。4月7日案发,我父亲正在医院抢救,龙塘派出所4月9日作出涟公(龙)决字〔2026〕第0442号治安处罚,仅对张秀苗拘留7天、罚款500元。4月10日至13日我父亲仍在娄底市中心医院急诊抢救,有急诊发票、现场视频佐证。4月10日通知法医鉴定,鉴定落款4月21日,处罚决定在前、鉴定在后,先定案后补证据,颠倒办案程序。

2.4月9日处罚文书多处事实错误。案发地址写错,将我家写成“邱庆平家”;刻意隐瞒父亲刀伤长度、深度、创伤性休克、肋骨骨折、病危通知等重伤信息;完全不提母亲被殴打受伤、大门被砸、私闯民宅、桌椅墙壁损坏事实;文书前后矛盾,前文记载嫌疑人逃离现场,却按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从轻处罚。

3.办案反复,剥夺当事人权利。4月9日已经定案,在我拨打12345维权后,5月8日才通知第二次笔录。案发一个多月,办案单位从未联系房屋房主即我本人。询问老人时分开问话,不允许兄长陪同;多次申请民警上门笔录被拒;申请阅卷查看笔录被拒绝,家属至今无法查阅笔录。6月8日刘所长称可做第三次、第四次笔录,与4月9日定案结论冲突。

4.控告材料签收后长期不答复,办案超期。我先后5次邮寄书面控告材料(5月8日、5月19日、5月30日、6月30日、7月28日),签收后无答复。5月8日提交刑事控告,办案单位篡改控告日期,将5月8日篡改为6月15日掩盖超期。5月27日卢警官短信告知不立案,6月8日刘所长电话告知不立案,6月16日改口受理刑事案件,前后说法反复。5月28日拨打110询问案件,承诺安排民警回复,至今无反馈。

5.拒不出具报案回执。6月23日我从四川赶回做报警笔录,当场索要报案回执被拒绝,全程录音。

6.后续处置矛盾、办案人员失联。4月9日文书完全不提母亲受伤,7月14日通知母亲补做伤情鉴定;此后刘所长失联,不接电话、不回复信息。

7.不予立案文书超期送达。不予立案文书落款7月20日,8月13日才寄出,8月15日我才收到,远超法定3日内送达要求。办案单位虚构“我妹妹在家”设置送达障碍,向市长热线提交材料时,认可延期邮寄。

8.8月19日再次提交书面问题材料,至今没有任何书面答复。

请求事项:

恳请3日内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答复邮寄至本人现住址:

1.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

2.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书面说明篡改控告日期(5月8日改为6月15日)的理由;

3.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书面说明处罚文书案发地址写错原因;

4.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书面说明嫌疑人逃离现场,却认定主动投案从轻处罚的理由;

5.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书面说明4月9日已定案,5月8日再做笔录,家属不能阅卷的理由;

6.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书面说明伤者抢救期间作出处罚的理由;

7.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书面说明不予立案文书严重超期送达理由;

8.依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书面说明多次签收控告材料不予答复理由;

9.依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书面说明5月28日110咨询无人回复理由;

10.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书面说明6月23日笔录拒不出具回执理由;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书面答复涟公(龙)决字〔2026〕第0442号处罚文书全部事实漏洞。

全部情况属实,通话录音、快递底单、短信记录均可佐证,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邱雄平

现住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新村路160号潮流鞋店

2026年9月20日

投诉人姓名:邱雄平

事发地点: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龙塘镇协兴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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