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21
涉及单位:浏阳市市政园林管理局、浏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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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执法下的“罚民不罚企”:浏阳城管何以沦为法治的“拦路虎”?
一纸天价罚单,揭开选择性执法的冰山一角
2010年,浏阳市民李小平因自家诊所门前50多米长的花池未留出入口,自费在花池上开了一个5.8平方米的缺口并做了水泥硬化。这一行为为他招来了8500元的“天价罚单”——浏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罚款6500元,市政园林管理局另收赔偿费1999.50元。李小平在信访信中悲愤地写道:“此路非我开,此树非我栽,若想从此过,也要买路财!”
然而,依据当时及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这笔罚款的合法性本身就存在重大疑问。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而李小平被罚6500元,已超出湖南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罚款上限,属于明显的超标准处罚。更何况,李小平开缺口的目的并非恶意毁绿,而是因为花池设计未预留出入口,客观上影响了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即便认定其行为违法,也理应从轻、减轻处罚,而非顶格乃至超格罚款。
同是毁绿,何以前倨后恭?
令人讽刺的是,就在李小平被重罚的同时,浏阳市礼花路边、北正北路边上的花池“都开了无数个缺口”,集里医院眼科前面的绿化带甚至被全部铲除。这些行为同样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但据李小平反映,这些改造“一分钱都不要罚款”。更令人费解的是,浏阳市城管局下属的市政园林维护中心,在2024年5月“经现场查勘后,于5月24日移除了礼花路一段与大塘路交汇处路口绿化带30m内遮挡视线的灌木,进一步保障了市民安全”。同样的“影响通行”,老百姓自费改造要罚款6500元,而政府部门自己动手“移除”却分文不罚,甚至以“保障市民安全”的正面形象出现在官方回复中。这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执法逻辑,将选择性执法的荒谬性展现得淋漓尽致。
柏加镇47棵香樟树被“砍头”,执法者何在?
如果说李小平的遭遇还只是“小巫”,那么浏阳市柏加镇的事件则是赤裸裸的“大巫”。
2026年9月9日至11日,电力公司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以香樟树触及10千伏高压线为由,对柏加镇集镇人行道绿化香樟树47棵进行“砍头”式修剪,有些只剩下树干。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适用逻辑,这47棵行道树全部位于城市建成区人行道上,属于典型的城市绿化管理范畴,电力公司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即擅自修剪,且修剪程度远超必要限度——这不是“砍青扫障”,这是蓄意毁绿。
按照李小平案的处罚标准推算:如果5.8平方米的花池开缺口要罚6500元,那么47棵行道树被“砍头”该罚多少?按照同样的“执法尺度”,恐怕要罚出天文数字。 然而,迄今为止,我们看不到浏阳市城管局对电力公司开出任何一张罚单,看不到市政园林管理局向电力公司追缴哪怕一分钱的园林绿化赔偿费。我们看到的是:浏阳市林业局可以兴师动众地对张坊镇一位村民盗伐2株樟树罚款5539.2元、责令补种8株;柏加镇一位村民砍树当柴火被罚补种85株、罚款3780元;但对于电力公司砍掉47棵行道树,没有任何公开的处罚信息,没有任何责任追究的报道。
“道歉”能替代执法吗?——选择性执法的制度性根源
李小平在信访材料中追问:“难道只要汤琳一个人出面道歉(背锅)就可以了难?”这一追问直指问题的核心。如果道歉可以替代行政处罚,那么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是一纸空文。电力公司砍掉47棵行道树,本质上是基于自身经营利益对公共绿化的“先斩后奏”。即便其行为存在消除安全隐患的正当性,也必须先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即擅自动手,就是违法。违法了却不处罚,执法者就沦为了选择性执法的共谋。
事实上,湖南省已经在制度层面关注到了选择性执法问题。浏阳市城管执法局在纪委监委指导下,“将违规审批、选择性执法等廉政风险点纳入重点监督清单,全面梳理执法流程,建立‘一案双查’机制”。但制度的建立与制度的落地之间,隔着巨大的执行鸿沟。当执法对象是普通市民时,“一案双查”似乎从不缺席;当执法对象是电力公司时,“一案双查”则仿佛人间蒸发。
原市政园林管理局书记王承水,你在哪里?
李小平在追问中特别点名了原浏阳市市政园林管理局书记王承水。这并非无理取闹。作为当时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直接负责人,王承水对李小平案的执法尺度、对礼花路和北正北路大量缺口存在的历史事实、对集里医院眼科前面绿化带被铲除的情况,均不可能不知情。明知违法现象普遍存在,却只查处李小平一人,这就是选择性执法最典型的操作手法:用个案的“严格执法”掩盖系统性的“执法不作为”,用对弱者的“杀鸡儆猴”替代对强者的依法追责。
如今,柏加镇47棵香樟树被电力公司“砍头”,原市政园林管理局书记王承水是否应当主动请缨,火速奔赴柏加镇指导查处?是否应当以查处李小平时的“雷霆手段”,对电力公司依法立案、依法处罚、依法追缴赔偿?如果不敢、不愿、不能,那么就请公开说明理由——为什么李小平的5.8平方米要罚6500元,而电力公司的47棵行道树可以零处罚?
执法公平是法治的生命线
选择性执法从来不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它直接关系到千千万万个“李小平”对法治的信心。正如《中国城市报》评论所指出的,选择性执法“不仅伤害了守法者的心,还会威胁法律威严、阻碍法治进程”,“一旦有权利寻租现象出现,法律的权威性就会受到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受到质疑”。浏阳市城管局在处理李小平案时的“严苛”与在处理电力公司毁绿案时的“沉默”,构成了执法不公的鲜明对比。
李小平的信访事项至今已经过去了十多年,期间经历了国家信访局转交、长沙市信访局转交、浏阳市信访局办理,最终以一句“罚款也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草草了事。但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行政处罚决定本身合法有效。如果处罚决定存在超标准罚款、选择性执法等明显违法情形,那么法院的强制执行不过是给违法的行政处罚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罢了。
浏阳市城管局、浏阳市市政园林管理局,你们欠李小平一个公正的答复,欠浏阳人民一个公平的执法环境。如果你们对电力公司的毁绿行为继续视而不见,那么李小平当年那句“此路非我开,此树非我栽,若想从此过,也要买路财”的悲叹,就将成为浏阳法治环境最刺耳的注脚。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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