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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逆行处罚,现场执法仅要求警示学习未告知罚款,请求调取执法记录仪核查

时间:2026-09-20

涉及单位: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福支队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市本级

本人于2026年9月20日上午8点,在福元西路与芙蓉北路路口,驾驶电动自行车因逆行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交警仅要求我扫码观看警示教育视频,全程未提及罚款,也未告知我享有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我全程配合执法,当场认识到自身错误,完成警示教育学习后,交警直接放行,现场没有出具任何处罚文书。

本次警示视频学习完成时间:2026年9月20日8点38分55秒;但简易处罚决定书登记的违法时间为同日10点39分。可见处罚决定是在现场处置结束、放行我之后,才事后录入、作出。我后续自行在交管12123APP查询到该50元行政处罚记录,并已完成缴款。

特此投诉,请求办案单位调取完整执法记录仪录像核查,重新审核本次处罚。如查实执法程序存在问题,恳请撤销该行政处罚,并退还我已缴纳的50元罚款。同时,若核查确认本次执法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恳请对本次执勤交警的执法行为予以内部监督整改,并就本次执法未依法履行事前告知程序一事向我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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