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18
涉及单位:湖南平超宏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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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经过
日期:陈鑫与湖南平超宏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份合同: 投诉人与湖南平超宏律师事务所签订第一份《非诉讼法律服务合同(执行阶段专项服务一转服务)》 ,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基础服务费 2,980元。该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为执行阶段的法律服务。
日期:第二份合同: 合同签订后,投诉人多次与律所沟通案件情况,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法律服务需求。然而,律所工作人员在沟通中以 “没说清楚取证缘由” 为由,要求投诉人继续缴纳9,700元并签订第二份合同(即《非诉讼法律服务合同(执行阶段专项服务增值服务)》)。投诉人在律所工作人员的要求和诱导下,再次支付 9,700元,并签订了第二份合同。
(二)违规事实
1). 诱导重复签约、变相重复收费
投诉人在第一次签约时已向律所充分说明了案件情况和法律服务需求。律所在已经收取第一笔费用的情况下,以“没说清楚取证缘由”为由,要求投诉人再次缴纳费用并签订第二份合同,属于变相重复收费、诱导消费的行为。
两份合同的服务内容高度重叠——第一份合同已涵盖执行阶段立案、材料整理、法律咨询等服务,第二份合同(增值服务)明确注明“包含一转服务合同的委托事项”,且约定“签署增值服务合同后,一转服务合同自动解除委托代理关系”。这充分说明:律所明知两份合同服务内容重叠,仍诱导投诉人签订第二份合同并再次收费。
2). 收费不办事,严重拖延服务进度
第二份合同第二条约定服务时长为60日,自投诉人签署委托之日起算;
自投诉人签署合同至今已超过6个月,远超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
在微信沟通中,律所工作人员多次以 “等消息” 敷衍回复,从未提供任何实质性工作进展;
1.被投诉人的行动在于仅仅把执行文件寄给法院,之后没有沟通法官助理,也没与法官沟通,最后导致法官没有收到任何文件,而拖延了一个月(经投诉人自己去法院找到法官助理后才得知。)
2.之后,投诉人把资料提交给法官助理后,再次叮嘱被投诉人要关注案件进展,然而被投诉人依旧没有任何动作,导致投诉人再次跑了几次法院,与法官助理沟通案件流程,才顺利拿到调查令申请的流程。
3.投诉人委托被投诉人时,有明确沟通需要调查被告的支付宝、微信、银行流水,在法律层面上也是允许这样申请的,然而被投诉人后面所做的申请调查令,不仅更换了律所名称,且对调查内容仅仅提交了对微信流水的申请,与之沟通时,对方以一个个来查为由,严重拖延案件进展。
4.拿到调查令之后,投诉人交予被投诉人,但对方在调查令期限内没有任何动作,且后续直接不回复,单方面断了联系。
5.最后,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退回委托金额,对方视而不见,不再回复。
合同第三条(一)约定受托方“应委托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但律所从未履行该义务;
微信聊天中,双方明确约定 “如果因为律所原因无法回款款项原路退回” ,该条件已成就,但律所至今未退款。
3).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
勤勉尽责,及时办理委托事项;
不得诱导委托人签订不必要的合同、重复收费;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无故拖延。
湖南平超宏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三)造成的影响
投诉人支付了共计12,680元律师费,但未获得任何实质性法律服务;
因律所拖延超过6个月,投诉人的执行案件至今未能推进,可能导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变更地址等不利后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委托律所全权办事,结果委托人要多次跑法院,与法院助理沟通,严重耽搁委托人的个人工作时间。
证据材料已经发送至邮箱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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