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17
涉及单位:长沙妆影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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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4月8日与长沙妆影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培训相关合同,合同约定培训费用合计为人民币12800元。
截至目前,本人**从未参加被投诉方的任何正式培训课程,未实际接受正式培训服务。
目前本人已经实际支付人民币**3673.56元**,具体如下:
1. 2026年4月8日,本人通过微信向被投诉方工作人员个人微信账户支付人民币**1066元**;
2. 剩余人民币**11734元**通过第三方“分次宝”平台进行分期支付;
3. 截至目前,本人已通过分次宝支付**2期**,每期人民币1303.78元,共计**2607.56元**;
4. 因此,本人目前实际支付合计为**3673.56元**。
目前分次宝项下尚有人民币**9126.44元**未支付。
本人现正式要求解除培训合同、依法办理已付款项的结算退款,并终止后续尚未支付的分期款项。
但被投诉方提出按照培训合同约定收取**30%的违约金**。如按照合同总价12800元计算,该金额为3840元。本人认为,在本人尚未接受任何正式培训服务的情况下,对方直接要求按照培训合同总金额的30%收取违约金,其具体依据、计算方式及合理性存在争议,因此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协助调解并予以核查。
此外,本人与被投诉方之间还存在一份由“守正出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分次付款服务协议》,该协议涉及人民币11734元的分期付款,并对解除、退款及相关费用另有约定。因此,本次纠纷还涉及培训合同与第三方分期付款协议之间的解除、退款及后续分期终止问题。
本人自2026年4月8日签订合同至今,从未参加被投诉方的正式培训课程,也未实际接受与合同约定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正式培训服务。
因此,本人要求解除合同,并对尚未实际消费的预付款依法进行结算退款。
被投诉方依据培训合同提出收取30%违约金的要求。
本人并非否认合同中存在相关条款,而是要求被投诉方明确说明:
1. 30%违约金具体依据合同哪一条;
2. 违约金的具体计算基数;
3. 为什么按照12800元合同总价计算;
4. 被投诉方实际产生了哪些损失以及相应依据;
5. 与第三方《分次付款服务协议》中相关费用约定如何衔接;
6. 扣除相关费用后本人最终能够获得的退款金额;
7. 后续尚未支付的分期款项如何终止。
本人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协助核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目前本人通过第三方“分次宝”仍存在人民币**9126.44元**的尚未支付分期款项。
本人已经明确提出解除培训合同及终止后续分期付款的要求,因此请求协调被投诉方及相关第三方,对培训合同解除后的分期付款进行同步处理,避免在双方消费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继续产生未经本人认可的后续扣款及其他费用。
本人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受理并协助调解:
**1. 协调被投诉方解除本人于2026年4月8日签订的培训合同;**
**2. 对本人已经支付的3673.56元进行结算,并依法退还尚未对应实际消费服务的款项;**
**3. 对被投诉方要求按照培训合同总金额30%收取违约金的合同依据、计算方式及合理性进行核查和调解;**
**4. 明确培训合同解除后,第三方“分次宝”剩余人民币9126.44元未支付分期款项的终止及处理方式,避免继续产生未经本人认可的扣款;**
**5. 如被投诉方存在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等情形,请依法调查处理。**
本人愿意依法配合提供培训合同、分次付款服务协议、微信付款记录、分期付款记录、聊天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人:常亮辉
日期: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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