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15
涉及单位:安化县供销合作社,安化县交通运输局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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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惠民公共汽车运输公司是益阳市供销合作社下属控股的国有企业,该公司欠款安化县居民谢太周本金80万元,多年未还。安化具人民法院(2024)湘0923民初809号《民事调整书》判决安化县惠民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前偿还谢太周所有久款,截止目前2年多了,惠民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恶意逃避法律责任,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和国有企业信誉。求助:1、安化县交通运输局对惠民公司加强业务督导,2、追究安化县供销社管理失职责任,3、查处惠民公司妨碍司法执行的法律责任,问责相关负责人。4、惠民公司立即执行判决书,偿还当事人款项并承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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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小平与安化县惠民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案件于2024年11月14日执行立案,2025年5月9日终结执行。谢太周与安化县惠民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案件于2024年11月14日执行立案,于2025年5月9日终结执行。经查,安化县惠民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95件,且执行主体无可供执行财产。信访人提出在安化县交通局有扣留财产被支付转移,我院干警已多次前往交通局调查。交通局已给出的书面回复报告中明确写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为有效首轮冻结,其后为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安化县人民法院位于冻结序列三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故信访人提出的追究交通局责任我院无权进行处置。我院干警已通过电话、口头等多种形式告知信访人上述情况。
安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