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11
涉及单位:伟大集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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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龙湾中心安置镇房屋质量问题回复》(2026年8月27日)收悉。该回复认定湖南惠天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代建单位”,并认定本人系《委托代建房屋协议》的委托方(甲方)。
对此,本人认为,上述认定涉及本人在项目建设中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权利义务,仍有若干关键问题未予说明,现提出如下补充质疑:
一、关于施工过程资料缺失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等条件。
本人此前反映的并非单纯的房屋表面质量问题,而是涉及工程建设过程及隐蔽工程质量的问题。据本人了解,青龙湾中心安置镇项目部分施工技术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检验资料、工序质量验收资料等存在缺失或者无法提供的情况。
如果上述施工过程资料确实不存在或者不完整,那么,仅通过房屋现状检测是否足以证明施工过程及隐蔽工程符合质量要求,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明确说明。
特别是,对于已经隐蔽的基础、主体结构、连接部位及其他隐蔽工程,其施工质量不能当然通过事后对房屋现状进行检测而得到完整还原。
因此,请明确:
1. 青龙湾中心安置镇项目是否具备完整的施工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2. 如相关资料缺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施工单位是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在施工过程资料不能完整提供的情况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是什么;
4. 如项目已经通过竣工验收,请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相关资料和依据。
二、关于代建单位委托检测程序及授权依据问题
建设局回复明确将湖南惠天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定为“代建单位”,并认定本人为《委托代建房屋协议》的委托方(甲方)。
如果该法律关系认定成立,则首先需要明确:惠天然作为代建单位,其具体代建权限究竟来源于何种授权,其权限范围包括哪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而工程质量检测涉及检测机构选择、检测事项、检测范围及检测方案等专业事项。请建设局说明:
1. 惠天然委托本项目检测机构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2. 《委托代建房屋协议》是否明确授权惠天然可以自行决定检测机构及检测事项;
3. 如协议没有明确授权,惠天然委托检测是否取得了作为委托方的本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权主体的授权;
4. 检测委托手续、检测合同、检测委托单及相关授权材料是否完整;
5. 本次检测是否属于建设单位依法实施的工程质量检测,其检测报告能否作为认定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本人并非否认专业检测本身的必要性,而是要求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在其认定本人为委托方、惠天然为代建单位的前提下,惠天然究竟依据何种授权实施了本次检测。
如果惠天然可以完全不经过委托方同意,自行决定涉及工程质量的重要事项,则请进一步说明“委托方”在该委托代建关系中的实际权利和具体职责是什么。
三、关于工程款拨付程序及授权依据问题
建设局既然认定本人为《委托代建房屋协议》的委托方,那么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及拨付同样涉及委托人的重大财产权益。
本人了解到,青龙湾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由“青龙湾工作专班”等相关主体参与工程款拨付的情况。就此,本人从未就有关工程款的具体拨付金额、拨付对象及拨付依据履行签字确认或者审批程序。
因此,请建设局明确:
1. “青龙湾工作专班”参与工程款拨付的法律依据及职责是什么;
2. 工程款实际由谁决定拨付;
3. 工程款拨付是否经过建设单位或者依法授权主体审核;
4. 惠天然及有关部门是否取得了委托方关于工程款拨付的明确授权;
5. 如无需委托方参与,依据《委托代建房屋协议》,委托方究竟承担哪些实际权利义务。
本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次质疑的核心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当然认定所有工程款均必须由本人逐笔签字,而是要求建设局对其所作出的“委托方—代建单位”法律关系认定,与实际项目管理、工程检测、资金拨付之间的权责关系作出完整、明确的解释。
四、请建设局明确“委托方”与实际建设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综上,建设局一方面认定本人为《委托代建房屋协议》的委托方,另一方面又认定惠天然为代建单位。
那么,就应当进一步回答一个基本问题:
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本人究竟享有哪些实际的建设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知情、资金使用监督等权利?惠天然又是在何种授权范围内履行所谓“代建”职责?
如果本人确实属于具有实质权利义务的委托方,则应当有相应的授权、知情、监督及财产权益安排与之对应;
如果检测、工程款拨付以及其他重大建设事项均可以完全绕开本人,由其他主体单方决定,那么就应当说明建设局为何仍将本人认定为该项目建设法律关系中的“委托方”。
因此,请贵局不要仅对房屋现状检测结果作出回复,而应当针对上述施工过程资料、检测委托授权、工程款拨付权限以及委托代建法律关系逐项作出明确、具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书面答复,并依法提供能够公开的相关材料。
本人保留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以及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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