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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一张社保记录三处造假25年公民信息谁泄露的?局长穿越式答复自查何时了?

时间:2026-09-09

涉及单位:辰溪县社保中心、辰溪县人社局、劳动争议仲裁委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

投诉人:唐志红 电话:135****3176

被投诉单位:辰溪县社保中心、辰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辰溪县人社局

受理栏目:湘问·投诉直通车

一张社保参保记录,三个地方说不通

第一,印着“参保对象自主打印”的模板,却有“制表人:唐娜”的署名。自己打印的东西,哪来的制表人?

第二,既然是“自主打印”,却盖了辰溪县社保中心两枚公章——业务专用章和信息查询专用章。自己在家打印的材料能盖两个公章?

第三,这份记录横跨1997到2022年,整整25年,是我全部的社保缴费明细。而我本人,从来没去打印过这份东西,也没委托任何人去打印。

这张纸,是辰溪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在劳动仲裁中作为证据提交的。也就是说——我的25年与仲裁毫不相关社保敏感信息,被辰溪县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唐娜,违规出具给了辰溪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我不是什么涉密人员,也不是什么特殊对象。我就是一个打工人,就因为跟公司打劳动仲裁,我的社保信息就被人从社保系统里调出来,盖两个章,直接递到公司手上。谁批的?谁调的?走了什么流程?一个普通工作人员就能随便调出一个人25年的社保明细,盖两个公章就往外发?那公民的社保信息还有什么安全可言?

社保信息能随便调,仲裁案子能随便拖

我的劳动仲裁案(辰劳人仲案字〔2026〕第9号),4月22日受理,法定审限60天,6月22日就该结案。结果7月3日才出裁决,超了整整12天。没有延期审批,没有任何告知,就这么无声无息地拖着。

拖到最后,等来的是一份什么样的裁决呢?我提交了14组证据,裁决书里一组都没列,一组都没评,信不信、认不认,一句话不说。我当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就是前面说的那张造假的社保记录,仲裁庭理都不理,裁决书里提都没提。被申请人当庭提了四项反请求,裁决书一个都没回应,既不支持也不驳回,好像对方根本没说过一样。

14组证据不审查、程序申请不回应、对方反请求不处理——这样的仲裁裁决,走的是什么程序?

举报得到的答复:超期是真的,批评教育

我拿着这些问题,到辰溪县人社局信访反映。很快收到了回复(辰人社信复字〔2026〕2号)。回复里承认了一件事:超期审理是真的,“违反仲裁办案程序规定”。然后呢?处理结果就七个字——“批评教育王苑茜”。

一个仲裁员,超期审理、证据不审、申请不回、反请求不理,四五项程序违法摆在眼前,处理结果是“批评教育”。我反映的社保信息泄露问题——就是这封信开头说的那张三处造假的社保记录——信访回复里没有任何调查结论,没有任何处理意见,轻飘飘地就绕过去了。

更蹊跷的是,这份穿越式的信访答复书本身就错误百出

这份辰溪县人社局长米小勇签发2026年8月作出的意见书,落款日期竟然写成了“2025年8月26日”——年份整整错了一年。我投诉的六项程序问题,答复书只回应了超期审理一项,其余五项只字未提。告知的复查机关也写错了。一份由局长亲自签发的正式文书,错成这样,是笔误,还是根本没把老百姓的举报当回事?

最核心的问题:查我的人,就是管这件事的人

我慢慢才弄明白这套结构:辰溪县人社局局长米小勇,同时兼任辰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查社保信息泄露——社保中心是人社局下属单位,查的是他的下属;查仲裁员程序违法——仲裁委主任就是他自己,查的是他本人的监督责任;连那份错误百出的信访答复书,也是他本人签发的。

自己查自己,能查出什么结果?果然:超期审理“批评教育”,社保泄露“合法合规”,全部抹平。

最新进展:信访局督办,重新调查,但我已经申请局长回避

2026年9月8日,辰溪县人社局向我送达《依法分类程序受理告知书》:我的信访件已经辰溪县信访局督办,人社局重新调查处理,11月7日前答复。这次受理告知书的经办人不再是局长个人署名,改成了政策法规股。

我欢迎重新调查。但我已经正式书面申请:米小勇局长对本案调查全程回避,本案报请怀化市人社局提级调查或由县信访局牵头独立调查。理由很简单——责任人领导调查自己,制度上就不可能公正。回避申请是否准许,我要求书面答复。

我想要一个说法

写这封信,不是为了我一个人的案子输赢。劳动仲裁我已经去法院起诉了,输赢自有司法判断,这封信只讲行政监督的事。

我想不通的是:一个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能不能随便调出一个人的全部社保记录,盖两个公章就给出去?一个仲裁员,能不能想拖多久拖多久,证据不看、申请不理、反请求不回应?一个局长,能不能一边当仲裁委主任一边签发对自己的调查结论,一个“批评教育”就把所有事都抹平?

这些问题,在辰溪县好像都不是问题。但我觉得,这应该是问题。

恳请《湘问·投诉直通车》帮忙关注,也恳请上级机关提级监督。我不需要同情,我只想要一个说法。

投诉人:唐志红

2026年9月9日

附证据(均有原件或复印件):

1. 违规出具的社保查询记录(载“参保对象自主打印”模板+“制表人唐娜”+两枚公章)

2. 辰劳人仲案字〔2026〕第9号仲裁裁决书

3. 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

4. 辰人社信复字〔2026〕2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落款日期误写为2025年)

5. 2026年9月8日《依法分类程序受理告知书》(信访督办重新调查)

6. 《关于信访事项重新调查的回避申请及调查重点请求书》(签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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