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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对娄底市交警支队作出的不予取消不合理违章信息决定进行行政复议

时间:2026-09-09

涉及单位:娄底市交警支队、娄底市公安警务督察处、娄底市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市本级

本人驾驶车辆途经该斑马线时,发现行人,立即踩刹车减速、鸣笛提示;行人随即停下脚步,站立原地,并无继续横穿人行横道的通行意图。本人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本次抓拍证据仅截取车辆通过斑马线片段,未提供事发全程视频,属于选择性取证,不能完整反映案件事实。同时,本次出行系紧急送突发疾病的老人前往医院救治,属于救助危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请求核查完整监控,撤销该条违法记录。本人对交警队作出的不予取消违章回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一: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重点:行人没有正在通过,不需要停车。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核实后应当消除违法记录;监控资料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事实的,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二:核心主张两点

1.首先是该处路口的行人通行信号灯安装不规范,不符合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要求,车辆驾驶员根本就看不到(至今都不知道该路段设置有行人通行的信号灯)。其次是当车辆临近人行横道时,看到有行人在路边已按喇叭提醒,并且行人已经停下,无进入人行横道通行的意图,不属于“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不满足未礼让行人的违法构成;

2.事发时正紧急送突发疾病老人就医(老人是高危矽肺病患者,并伴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疾病),属于救助危难情形,应当依法消除违法记录;

3.交警队提供的现有取证只截取片段,没有真实体现车辆临近人行横道时踩刹车降速的图片,证据不完整,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且根据交警队自己所表述的时间节点也能推算出当时的时速)。

本人将持续提请上诉和上访,维护广大驾驶员的基本权益,坚决拒交本次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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