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09
涉及单位:娄底市交警支队、娄底市公安警务督察处、娄底市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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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驾驶车辆途经该斑马线时,发现行人,立即踩刹车减速、鸣笛提示;行人随即停下脚步,站立原地,并无继续横穿人行横道的通行意图。本人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本次抓拍证据仅截取车辆通过斑马线片段,未提供事发全程视频,属于选择性取证,不能完整反映案件事实。同时,本次出行系紧急送突发疾病的老人前往医院救治,属于救助危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请求核查完整监控,撤销该条违法记录。本人对交警队作出的不予取消违章回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一: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重点:行人没有正在通过,不需要停车。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核实后应当消除违法记录;监控资料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事实的,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二:核心主张两点
1.首先是该处路口的行人通行信号灯安装不规范,不符合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要求,车辆驾驶员根本就看不到(至今都不知道该路段设置有行人通行的信号灯)。其次是当车辆临近人行横道时,看到有行人在路边已按喇叭提醒,并且行人已经停下,无进入人行横道通行的意图,不属于“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不满足未礼让行人的违法构成;
2.事发时正紧急送突发疾病老人就医(老人是高危矽肺病患者,并伴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疾病),属于救助危难情形,应当依法消除违法记录;
3.交警队提供的现有取证只截取片段,没有真实体现车辆临近人行横道时踩刹车降速的图片,证据不完整,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且根据交警队自己所表述的时间节点也能推算出当时的时速)。
本人将持续提请上诉和上访,维护广大驾驶员的基本权益,坚决拒交本次罚款!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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