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08
涉及单位:益阳高新区管委会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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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单位: 益阳高新区征地拆迁与土地储备中心
被举报人: 王*玉(该中心主任,益高征拆信访〔2026〕34号文件签发人)
一、举报事项
举报人实名举报益阳高新区征地拆迁与土地储备中心在处理举报人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纪违规行为:
1. 2026年3月13日即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却拖延至近日才送达举报人,期间长达数月,直接导致举报人因不知情而被以“重复信访”为由驳回;
2. 以“重复信访”为由拒绝就新信访事项依法作出处理或出具书面告知书,涉嫌行政不作为;
3. 信访处理意见书存在重大事实认定错误,将举报人的拆迁项目(2019年金博股份项目)错误认定为“2021年碳谷项目”,属答非所问、敷衍塞责;
4.信访处理意见书救济途径告知错误,严重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这属重大过失;
5. 在省信访局介入后才拿出旧答复应付,涉嫌欺上瞒下。
二、事实经过
(一)举报人合法信访,被举报单位拖延送达长达数月
举报人于2019年因金博股份项目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至今安置补偿政策长期未落实。举报人于2025年5月29日向中央巡视组反映征拆安置问题。
被举报单位于2026年3月13日作出益高征拆信访〔2026〕34号《信访事项依法分类处理意见书》,由该中心主任王冰玉签发。
然而,该处理意见书作出后,被举报单位始终未依法送达举报人。 举报人对该处理意见书的存在及内容完全不知情。
(二)举报人被“重复信访”挡回,合法权益受损
2026年6月9日,举报人前往湖南省信访局重新递交相关材料,反映多年未安置问题。经省信访局转办,举报人近日联系高新区要求答复处理结果,被举报单位以“重复信访”为由,拒绝作出任何书面答复或告知。
举报人电话咨询省信访局后,接线人员告知:要么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原因,要么给出此前的答复。此后,被举报单位才拿出了上述2026年3月13日作出的处理意见书,由石新桥村村支书熊长远交给举报人。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举报人坚持要求答复并咨询省信访局,这份本应于2026年3月就送达的处理意见书,可能至今仍被被举报单位压在手中。
(三)处理意见书存在重大事实认定错误
被举报单位于2026年3月13日作出的处理意见书中,存在以下严重错误:
第一,项目名称错误。 举报人反映的是金博股份项目的安置问题,被举报单位却以碳谷项目的事实为基础作出处理意见,两个项目分属不同的建设单位、不同的征收批次,完全偏离了举报人的实际诉求。
第二,征收时间错误。 举报人于2019年被征收,而被举报单位却认定为“2021年”,时间相差整整两年。征收时间直接关系到补偿标准适用、过渡费计算、安置资格认定等一系列核心问题。
第三,救济途径告知错误。该答复称“如不服该依法履职事项答复,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信访处理意见通常应通过复查、复核途径救济,而非“行政复议”。
被举报单位作为高新区征地拆迁与土地储备的专业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征拆项目本应了如指掌。出现如此低级的项目混淆、时间错配,要么是蓄意为之、混淆视听,要么是严重不负责任、敷衍塞责。 无论哪一种,均已构成违纪。
被举报单位对举报人多年未安置的核心民生诉求,采取“不送达、不答复、不出文书”的消极应对方式,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和政府公信力。
四、举报请求
1. 立案调查被举报单位未依法及时送达信访处理意见书、以“重复信访”为由拒绝依法处理新信访事项的违纪行为;
2. 核查被举报单位处理意见书中项目名称、征收时间、救济途径告知错误等重大事实认定错误的原因——是否涉嫌蓄意混淆、欺上瞒下,还是严重失职;
3. 追究相关责任人(尤其是该文件签发人王冰玉)的纪律责任;
4. 责令被举报单位就2026年6月9日举报人向省信访局反映的信访事项,依法作出书面处理或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告知书》;
5. 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举报人。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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