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08
涉及单位:长沙隆旺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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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实名投诉长沙隆旺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售海蓝郡G1栋2201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开发商拖延整改却发函催办贷款。
一、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该房客厅通窗高3.5米、宽2.1米、约7.4㎡,位于22楼,窗下为小区通道。尚未交房即已型材变形、接缝开裂,存在高空坠落重大隐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50年,该窗属主体结构范畴。
二、开发商拖延整改
开发商8月11日承诺出具承诺函,拖延至今近一个月,以“领导未签字”“需重新走流程”等理由反复推诿,连承诺函内容都不肯让本人确认,毫无诚意。
三、发函催办贷款,意图转嫁责任
2026年9月4日,本人收到中国邮政的电话,说是开发商寄来的贷款办理催办函,但是由于邮政工作人员的问题我至今是没有收到文件的。但是能明确一点的是,这是开发商寄来的贷款办理催办函,房屋安全隐患未除,不具备安全交付条件,本人无法办理贷款放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修复费用及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贷款逾期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
本人至今在外租房(月租1200元),依上述司法解释,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买受人有权索赔损失。本人要求开发商承担自签约之日(2026年6月22日)起至隐患实际解决之日止的全部租房费用。
四、法律依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主体结构保修期50年;
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处10-20万元罚款;
3.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出卖人承担修复费用及损失。
五、诉求
1. 责令开发商出具检测报告或更换窗户,消除安全隐患,或者7日内出具针对窗户安全隐患的承诺函;
2. 贷款逾期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3. 赔偿本人租房费用(1200元/月,自2026年6月22日起至实际解决之日止);
4. 如开发商继续拖延,恳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属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投诉人: 魏文韬
联系方式: 186****3463
房号: 海蓝郡G1栋2201房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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