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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法院划走我25万执行款,11万差额去向成谜!

时间:2026-09-08

涉及单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

我是(2003)湘法民二初字第288号、(2025)湘0381民申6号案件的当事人。今天,我反映湘乡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及执行我案件中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请大家帮我评评理!

一、25万被划走,11万差额去哪了?

我的银行流水显示,法院共划走我款项合计254644.31元。具体明细如下:

1. 直通车平台承认划扣款:118800.00元;

2. 直通车网上承认近期划扣款:134444.31元;

3. 执行费:1400.00元(结案书载明)。

(注:前两项原合计253244.31元 + 执行费1,400元 = 254644.31元)

但法院出具的两份《结案通知书》上,结案金额加起来只有139933.25元。具体为:

1. (2023)湘0381执恢7号结案通知书案款:99125.00元;

2. (2026)湘0381执恢369号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案款:40808.25元。

这中间整整差了114711.06元(大写:壹拾壹万肆仟柒佰壹拾壹元零陆分)!这11万多块钱,既没退给我,也没给申请执行人,钱到底去哪了?还有我交的1400元执行费,至今连个财政票据都没有!我要求法院公开完整财务流水,给我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二、5月就结案的案子,11月还能“起死回生”继续扣钱?

法院答复称我是“2023年11月30日交钱结案”,这完全是捏造!我手里的建行交款单清清楚楚写着,10万块钱是2023年1月9日交的。而且,法院早在2023年5月23日就已经给我下了《结案通知书》。案子明明5月就结了,为什么还要在11月篡改时间搞二次执行?

三、法官删改卷宗时间,用“假证”判案!

我提交的2002年真实交易原件证据(包含供货合同、国企合同、电报、化验单等),全都写着我企业的名字,跟一审判决书第2页有直接关联。国企给我的10万元预付款、合同原件、化验单原件、电报原件,全部都是我企业名称,与原告毫无关系,原告的假证与我企业也没有任何关联!

再审审判长刘桂林在裁定书第8页里,竟然刻意把这些关键时间全删了:

再审裁定书第8页,刻意删除了2002年4月23日原告盗用我合同的时间;

再审裁定书第5页,刻意删除了假证(卷宗第34、35、36、29页)的形成时间。

更离谱的是,再审裁定书第9页竟载明我方提交的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但事实证明,这些证据与一审判决书第2页有着直接、致命的关联!

此外,2003年至2004年我与国企根本没有合同、没有交易。再审裁定书第8页的三份合同已明确佐证,合同是每年一签。原告盗用的卷宗第109页合同,有效期仅载明“2002年4月23日至12月31日止”,过期2年多,2004年根本不能进行违法结算!法官用一句“无关”,就想抹杀我方的全部真实证据,反而采信对方的假证,这难道不是包庇虚假诉讼吗?

更离谱的是,卷宗第130页的《声明函》落款时间是2004年7月3日,而判决书2004年7月8日就下来了!对方拿不出2002年的化验单,在判决前5天突击造假,法官居然还采信了!2004年至2005年我不知情缺席,我们夫妻在国外(护照时间佐证),原告缺庭,假证双方没有质证,违法采信。

四、钱扣光了,公积金还违法封存,不给老百姓留活路!

法院答复承认,2025年1月15日已委托北京丰台法院扣划了我的公积金62,243.31元。既然钱都扣光了,账户都没余额了,为什么到现在(2026年9月)还把我的公积金账户违法封存着?这是严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恶意剥夺我的生存权!

我的诉求:

1. 出示财务流水,把属于我的254644.31元一分不少地退给我!

2. 彻底推翻这个充满造假和枉法裁判的虚假判决!

3. 查清那11万块钱的去向,把涉嫌枉法裁判的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和公安查办!

4. 立刻解封案外人的公积金,停止违法执行!

如果这次反映还是得不到公正的答复,我会带着所有的卷宗材料,向上级纪委监委和政法委实名举报到底!绝不妥协!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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