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06
涉及单位: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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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书
控告人(被害人):王如凤,电话186****2944
被控告人:易思光,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本案承办检察官
案号:一审(2025)湘0602刑初638号;发回重审(2026)湘0602刑初143号
案由:赵如意故意伤害一案
案件基本背景:
被告人赵如意,系原岳阳楼区组织部部长袁应初的亲姐夫。本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全部司法流程,完整发生在袁应初担任岳阳楼区组织部部长任职期间,袁应初于2026年8月20日调任岳阳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控告请求:
1. 请求查处易思光违规斡旋10万元换谅解书、换不起诉,违背检察官客观中立履职义务的违法行为。
2. 请求查处易思光滥用职权、违规诱骗被害人在5根肋骨骨折8个月时重新鉴定,制造证据矛盾,意图推翻前两份已合法生效的轻伤二级《伤情鉴定意见》,谋求违法不起诉及无罪处理的违法行为。
3. 请求查处易思光篡改案件定性、虚构案情,将对抗阻止法院强制执行的恶性案件违法降格为邻里纠纷,刻意包庇被告人的违法行为。
4. 请求查处易思光隐匿案件关键视听证据、故意遗漏全部从重情节指控,为法院枉法裁判预留空间、包庇被告人的违法行为。
5. 请求查处易思光与法院事先串通、内定刑期,对明显枉法裁判拒不履行抗诉监督职责的违法行为。
6. 请求查处易思光丧失司法中立、履职标准双重矛盾,借法官自由裁量借口放弃审判监督、纵容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
7. 请求查处易思光怠于履行全面检察监督职责,放任法院畸轻量刑、压低民事赔偿,恶意降低被告人违法犯罪成本、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在被告人拒不认罪、拒绝赔偿,双方矛盾未化解,社会危害性未消除,不符合刑事和解法定条件情况下,易思光主动传话10万元换谅解书,检察院做不起诉处理,以钱买刑、消除案底,把被害人置于危险境地。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本无权介入取证、干预案件具体证据。但易思光听从岳阳楼区法院分管刑事副院长刘红梅、庭长廖志的指令,在被害人5根肋骨骨折已8个月,骨折已愈合的时间节点,明知不具备重新鉴定的医学和法律条件,违规布设鉴定陷阱,以“补强证据”为名诱骗被害人做第三次伤情鉴定、第6次CT复查、第三次同一性认定,意图推翻前两份已合法生效的轻伤二级《伤情鉴定意见》核心定罪证据,谋求存疑不起诉,对赵如意做无罪处理。被害人识破该司法陷阱,其计划落空
三,起诉书刻意嫁接旧民事诉讼叙事,虚构案情,隐匿全部从重处罚情节,案件定性出现重大偏差。
易思光制作起诉书时,嫁接几年前与本案无关的民事诉讼叙事,刻意回避被告人对抗阻止法院强制执行、锁定独居弱势老人王如凤为目标替罪羊,蓄意结成三人团伙、持械(斧头铁锤)上门打人打砸、非法侵入住宅、报复法院强制执行、行凶泄愤、拒不认罪、拒绝赔偿的恶性事实,将暴力抗法案件表述为普通邻里纠纷。为被告人创造减刑条件,起诉书刻意屏蔽全部从重处罚情节,该文书所载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均不认可,起诉书虚构案情,对后续审理形成不当导向。
四,履职双重标准、立场前后摇摆。
在本案一审、发回重审两次庭审中,易思光当庭发表公诉意见,明确提出赵如意自侦查、审查起诉直至庭审全程拒不认罪悔罪,不承认5根肋骨骨折、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不构成自首,但在法院判决认定自首并据此大幅不当从轻量刑之后,易思光转而以法官对法律理解不同、属于自由裁量范围为由认可裁判结果,未坚持庭审公诉观点。
五,怠于行使抗诉监督职责,锁定一审畸轻量刑9个月的结果。
一审判决屏蔽全部从重情节,违法认定“自首、邻里纠纷、被害人过错”从轻情节并据此大幅不当减刑,本该判1年6个月,结果仅判9个月刑期,附带民事赔偿认定26266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易思光未依法提出抗诉,利用程序漏洞锁死9个月刑期。
六,未履行对全案裁判结果的整体监督义务,放任刑事量刑与民事赔偿双重失衡。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纠错本意是平衡双方权益。附带民事赔偿金额下调至24786元。在被告人零认罪、零赔偿的情形下,既量刑畸轻,又报复性、惩罚性打压被害人,恶意克扣压低民事赔偿数额。针对该明显失衡的裁判后果,易思光未提出任何监督纠正意见,放任越纠越错、越审赔偿越少、故意降低赵如意违法犯罪成本,放弃检察监督职责,包庇纵容犯罪。
综上,被控告人易思光自审查起诉、庭审发表意见到裁判之后的监督环节,多处履职行为不符合检察官客观公正办案的法定要求,起诉事实失真,监督缺位,未能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诉讼权益,履职公正性缺失。综合本案全部客观办案事实,其一系列办案行为,存在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的重大嫌疑。
控告人:王如凤
2026.09.06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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