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04
涉及单位:衡阳县公安局 衡阳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井头人民政府 衡阳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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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组村民依法维权遭遇非法采矿、行政不作为及司法拖延等问题的情況说明
我组(湖南省衡阳市井头镇井头村刘大屋组)于多年前与衡阳县硕业石业有限公司、衡阳县井头镇明星石材厂签订《荒山闲置土地租赁及矿产开采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将我组集体所有的荒山闲置土地租赁给上述公司用于矿产开采。合同第三条第二款明确约定:“前合同要求乙方不得转租或转让,私自改变用地性质。”补充协议第九条亦明确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需向守约方支付不低于一年的租金,并承担守约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上述约定清晰无误地规定了承租方的合同义务。
2025年,我组村民发现衡阳县硕业石业有限公司及衡阳县井头镇明星石材厂在未获得我方任何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将基于本租赁合同所享有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等权益作为“资产包”的一部分(其中衡阳县硕业石业有限公司补偿款为1591.67万元,衡阳县井头镇明星石材厂资产价值为404.58万元,共计 1996.25万元),整体出让给衡阳县井头矿业有限公司。该行为实质上是将租赁合同项下的核心权益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进行事实上的转移和变现,完全规避了“不得转租或转让”的合同禁止性规定,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我组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发现上述违约事实后,我组于 2026年向对方正式发出《关于要求贵司承担违约转租赔偿责任并解除合同的函》,明确通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赔偿金并赔偿全部损失。然而对方收函后并未实质性回应我组的合理诉求,合同解除后的土地交接、赔偿等事宜始终未能推进。后我组村民多次与硕业石业有限公司及明星石材厂进行沟通交涉,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硕业公司及明星石材厂于2026年1月10日出具《复函》,在《复函》中承认依据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对包括明星石材厂在内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测算”,并承认将相关权益作为“资产包”进行挂牌出让。然而,对方在《复函》中非但未正视其违约事实,反而指责我组村民“破坏生产经营”,试图混淆是非、推卸责任。
更为严重的是,在合同争议尚未解决、我组已明确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硕业石业有限公司仍持续在租赁土地上进行非法开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来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硕业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手续、合同基础已发生根本动摇的情况下持续开采矿产资源,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我组集体权益。
2025年10月,我组村民发现洪庆福(系硕业石业有限公司大股东)擅自在我组集体土地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后,随即整理书面材料向衡阳县公安局进行实名举报。衡阳县公安局在接收材料后,向我组出具了正式的书面举报回执,确认已受理。但未对洪庆福及硕业公司的非法开采行为采取任何制止或查处措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衡阳县公安局有案不立、有案不查,已构成严重的行政不作为。更令我们愤慨的是,当我组准备通过民事诉讼起诉硕业公司,追回被侵占的集体资源时,衡阳县公安局却突然“主动”介入一一但不是保护群众权益,而是多次传唤我组村民进行问话,并以语言进行恐吓,要求我组村民配合洪庆福的开采活动,甚至威胁“不配合就实施抓捕”。我组村民保留有洪庆福非法开采现场的清晰照片和视频,事实确凿。公安机关本应捍卫法律,却反为违法者撑腰,利用公权力压制群众依法维权。我们强烈怀疑衡阳县公安局有关人员与洪庆福(硕业公司大股东)存在不正当利益关联。根据相关规定,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衡阳县公安局的行为已涉嫌充当非法采矿行为的“保护伞”。
在我组村民依法维权过程中,井头镇人民政府不仅未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反而多次为硕业公司及洪庆福站台,对村民计行施压,试图迫使村民放弃维权。镇政府本应是群众的“娘家人”,却站在资本家一边,保护资本家而不保护百姓,严重损害了基层政府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在行政投诉无果的情况下,我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硕业公司等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然而,庭审结束后,法院迟迟不出具判决,而是一再拖延。法院方面表示需要“向上级请示”,并多次组织调解,试图迫使我组在赔偿金额等方面做出让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案件应当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法院无正当理由一再拖延判决,已严重损害了我组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我组严重怀疑法院的拖延行与井头镇人民政府及衡阳县公安不当干预有关,怀疑有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扫黑除恶常态化的大形势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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