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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高速交警认定的“充足空间”不足法律规定的一半

时间:2026-09-04

涉及单位:湖南湘潭高速交警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市本级

2021年2月22日10:18时,案件当事人邓某驾驶车辆在上海至昆明高速公路湖南湘潭路段约1070km处,在遇前方道路拥堵,看到前方各路车辆都开着危险双闪警示灯减速行驶,后车何某正以101~102Km/H的法定速度,在快车道内高速行驶的情况下,从何某前方约40米处,开启左转向灯,由行车道向快车道变更车道,1秒后关闭之后所有灯光,2秒后完全并入快车道,完全并入快车道后2秒亮刹车灯,亮刹车灯后3秒在快车道内追尾前车刘某某,不到1秒,被后车何某追尾,造成何某车上父亲死亡,妻子受伤的悲惨事故发生。

湘潭高速交警2021年4月1日出具的,第4353011202100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邓某变道之后,何某有充足避让时间空间为由,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进而引发后续的刑事追责。如此何某具有充足避让时间空间的事实,就成了后续追责的核心事实依据,也是后续追责的逻辑起点。然而该事实认定不仅没有任何法律支撑,而且还与我国现有成文法条矛盾。理由如下。

一、  翻遍我国现有交通法规,找不到以时间为评判标准,判断车辆能否刹停汽车的法条、部门规章、及执法规范规定,因此时间不是评判车辆能否刹停汽车的法定依据,不能作为追责依据。所以湘潭高速交警的“充足时间”不是定责依据,纯粹是私自增设规定,主观臆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距离才是判断后车能否刹停汽车的唯一法定评判标准,这里所指的距离,明显是两车在运动中的动态行车间距,不是后车单方最后行驶至事发生地的静态距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0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之规定,速度超过每小时100公里的车辆,所对应的最短安全行车间距为100米。本案邓某正是在何某速度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从其前方约40米处变道之后就刹车的,何、邓之间的行车间距明显只有40余米,不足法律规定的一半,明显不存在充足空间。而湘潭高速交警却认定何某有充足空间。湘潭高速交警要么认定何、邓之间的40米行车间距为充足空间,这明显与上述第80条之规定矛盾。要么认定何某跟随邓某驶了150米才追尾邓某,何某单方行驶的150米静态距离为充足空间,这明显与上述第43条之规定的动态行车间距矛盾。据此恳请湘潭高速交警,公开回复以下问题。

一、认定何某有充足时间空间,所依据的具体法条、部门规章、执法规范是什么?请逐条列明,释法明理。

二、如果不存在对应条文,请公开说明为何认定何某有充足避让时间空间?

三、将与成文法条矛盾的主观臆断,作为追责的核心事实基础,该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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