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03
涉及单位:涟源市人民法院。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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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O二年因非法行医,承办人周*委托娄底市医学会鉴定,收車旅费800元,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车旅费二千元,并且鉴定室叶*玉没有鉴定资质证委托湘雅法医专科车旅费五仟元,而没有省司法厅的资格审批。二十三年诉求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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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于2026年9月3日在“投诉直通车”发布的帖文已收悉。我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我院于2002年9月27日受理原告易某波诉被告涟源市某某卫生院、胡某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经当事人申请,进行了三次鉴定,我院向原告收取的费用均系鉴定机构在委托鉴定过程中依法依规产生的费用。该笔费用的性质及分担情况,已在生效判决书中予以明确认定,并依法判决由原、被告双方分别承担。暂未发现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有收取车旅费等情形。
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关心、支持与监督,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涟源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