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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

时间:2026-09-02

涉及单位: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对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电动车未戴头盔处罚申请复核撤销

本人于2026年9月2日10时35分,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北辅街路段骑行电动车,被处罚未佩戴安全头盔。本次属于本人首次交通违法,无电动车违章历史记录,被拦下后当场立即戴好头盔,及时改正,未造成交通事故,无任何危害后果。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恳请调取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核实,请求撤销本次罚款处罚,改为口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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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cef6f12ddf 2026-09-30 12:07:52

    网友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违法事实与依据
    您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违反《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及《道交法》第八十九条,可处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我大队据此对您处以罚款20元(法定最低档),量罚适当。
    二、关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您援引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此处为“可以”而非“应当”。未佩戴头盔属涉安全重点违法,湖南省现行“首违免罚”清单中,未戴头盔并未纳入强制免罚项目。您“首次违法、当场改正、无事故”的情节,可作为从轻考量因素,但不构成法定不予处罚的必然条件。
    经核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您被拦停后虽立即戴好头盔,但违法状态已先于查获时完成,事后改正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综上,对您的复核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原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请持本决定书,于15日内通过交管12123 APP、指定银行或扫码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岳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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