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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358 家 5A 景区去过近半,竟在凤凰古城 5A 首次遭非法行医、三无假药坑骗。

时间:2026-09-01

涉及单位:民宿、旅行社、非法行医、售卖假药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

此条投诉,作为信息补充、及证据补充!请不要删除!

一、事实概要

2026 年 8 月 27—29 日我入住凤凰古城筑梦映月民宿期间,该民宿在无旅行社资质情况下向我推销 “苗人谷一日游”,当场收取团费 210 元。8 月 28 日,其指定的旅行社导游带团游览时,先以 “免费苗医出诊” 诱导我购买 1980 元 “苗药”,后带至 “苗阿婆” 购物点,虚构 “政府投资、政府扶持” 背景误导消费。 经查实:①“苗阿婆” 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无任何政府投资或扶持背景;②“苗医” 点位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人员无医师资质,所售 “苗药” 无药品批准文号,属 “三无” 假药;③民宿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三方主体串通形成标准化链条,批量侵害消费者权益。

二、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民宿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

违法事实: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擅自招徕、销售旅游产品并收费,超出经营范围。

违反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二)旅行社违规指定购物场所牟取不正当利益

违法事实:行程虽告知含购物环节,但旅行社违规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与购物点串通收取回扣、人头费等不正当利益,配合虚假宣传误导消费。

违反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暂扣 / 吊销导游证。

(三)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构成消费欺诈

违法事实:虚构 “政府投资、政府扶持” 经营背景,以政府信用为商业主体背书,误导游客作出消费决策。

违反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对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可吊销营业执照。

(四)非法行医、销售 “三无” 假药

违法事实: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无医师执业资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销售无药品批准文号的假药。

违反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令关闭,没收违法药品及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货值不足 10 万元的,按 10 万元计算。

涉案金额及危害后果达到刑事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投诉请求

请凤凰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查处民宿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违规指定购物场所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请凤凰县卫生健康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取缔景区内非法行医点位,查处无证销售假药行为,没收违法药品及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相关主体退还我团费 210 元、“苗药” 购置费 1980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退一赔三,合计 8760 元。

请各监管部门全面核查该团队的存续时间、涉案总金额、受害消费者数量,依法从严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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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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