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31
涉及单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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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依法查处天心区法院三位法官为假酒销售团伙进行枉法判决、执行充当保护伞并依法撤销对受害当事人冻结、查封措施的报告
致:湖南省政法委员会
本人贺世海(身份证号码:4330241981********,联系电话:1807319****)。本人因与长沙市天心区鑫煌烟酒店买卖合同纠纷、假酒销售纠纷诉讼过程中对法院法官徇私枉法、颠倒黑白为假酒团伙充当保护伞及受害当事人相关执行前财产保全事项及中止诉讼事由未消除法院即径行判决、违规进行执行前财产保全等问题,向贵单位报告,并恳请依法查处、督促纠正。
一、请求事项
1、请求督促依法撤销(2026)湘0103执保3455号执行裁定书(附件1),解除对本人银行、微信等账号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
2、请求依法监督、督促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2026)湘0103民初1926号(附件2)买卖合同纠纷重审案件依法、公正、审慎审理,在查明事实及相关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
3、请求依法查处天心区法院曹淑伟、罗庆君、陈铁军三位在案件审理及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颠倒黑白为假酒团伙充当保护伞及幕后调配三位法官枉法判决、执行的天心区法院领导。
二、案件基本情况及关联案件审理经过
2019年11月起至2022年9月期间,我在鑫煌烟酒店购买12盒“15年贵州茅台酒礼盒”均为假酒,其中11盒尚未拆封,1盒已经拆封,每盒价格6500元,12盒总价格为78000元。2022年9月到2024年2月期间,天心区鑫煌烟酒店经营者黎静夫妻二人多次通过电话、信息、见面方式与我协商售卖假酒的赔偿事宜,因为最终协商未果演变到我起诉黎静销售假酒,黎静起诉我未支付采购款。
1、2022年11月5日鑫煌烟酒茶商行老板黎静夫妻两人和我一同前往茅台酒湖南鉴定中心鉴定该12瓶假酒,并承认售卖假酒的事实。
2、附件3光盘刻录的文件里,2023年3月27日的视频c083a4c7c4645f55112d417563e0b6e3.MP4中4分22秒,在万达文华酒店名仕会32楼酒廊协商时,黎静对着12瓶假酒说“这个酒我也认,美女你不用拍了”,亲口承认假酒都是她的。
3、期间多次的电话录音、文字信息、见面视频等确凿证据能充分证明售卖假酒事实(附件3)。
鑫煌烟酒茶商行老板黎静在赔偿处理上一直拖延且没有明确意见和态度,无奈之下我只能选择起诉对方,之后她起诉我。
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鑫煌烟酒店与报告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湘0103民初7041号(以下或称货款纠纷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天心区法院于2024年8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附件4),明确认定该案需要以报告人诉鑫煌烟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另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中止诉讼,并载明待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审理。
前述另案即报告人与鑫煌烟酒店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案号为(2024)湘0103民初10804号(附件5)。报告人在该案中主张,鑫煌烟酒店销售的茅台酒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请求退还购货款78,000元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780,000元,诉请金额合计858,000元。质量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后发回重审,天心区法院以(2026)湘0103民初1926号立案重审,该案目前正处于重审的一审审理程序中。相关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具体涉及哪些货物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均有待该重审一审程序依法查明。
然而,在质量纠纷案件尚未审结、且中止诉讼原因尚未消除的情况下,天心区法院于2025年5月30日对货款纠纷案作出(2024)湘0103民初7041号民事判决(附件6),判令报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鑫煌烟酒店货款210,460元。
2025年6月13日,双方到法庭时法官做我工作要求协商,期间曹淑伟法官6次喊我进单独房间进行协商处理,在曹淑伟法官的诚意劝说下我同意将我主张的858,000元减少至300000元达成调解,如不是证据材料对我有利,为什么曹淑伟法官要6次单独喊我进行协商。
2025年9月5日,我向长沙市天心区纪委信访室实名举报一审法院曹淑伟法官认定事实错误、举证责任分配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等行为事实(附件7),请求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4)湘0103 民初10804 号)的判决,并查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曹淑伟法官为假酒高利润行业的违法行为保驾护航的事实,以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该举报信被沙市天心区纪委信访室转到天心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本人2025年10月15日收到天心区法院工作人员的信息(附件8:短息截图),在2025年10月22日下午3点20分到达天心区法院,接访联系人员是一位年轻女性的(联系电话:1881713****),3点40分该接访联系人(女)与民事一庭庭长(男)在二楼用于开庭的法庭开始接访,民事一庭庭长在和我当面沟通过程中,民事一庭庭长表示仔细看了我的案件,口头表达认为曹淑伟法官的判决确实有失偏颇缺乏公正,但是我已经上诉中院了,所以只有等上诉结果出来后再说。我担心是忽悠我所以再次向政法委举报(附件9)。
货款纠纷判决后,鑫煌烟酒店于2026年6月18日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天心区法院作出(2026)湘0103执保34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报告人银行存款210,460元,或查封、扣押报告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该保全措施涉及报告人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对报告人本人及家庭正常生活、资金使用和财产安排造成现实影响。
三、法院在中止诉讼事由尚未消除的情况下径行判决,存在严重程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同时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该条规定所确立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延期审理或审判进度调整,而是对诉讼程序具有直接约束力的中止制度。人民法院既已作出中止诉讼裁定并明确认定两个案件之间存在“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关系,就应当在该关联案件审结、中止原因消除后,再依法恢复审理。
本案中,天心区法院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的(2024)湘0103民初7041号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附件4),已经明确确认货款纠纷案必须以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裁定作出后,质量纠纷案件不仅在2025年5月30日货款纠纷案判决时尚未作出一审判决,之后其一审判决还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并发回重审,至今未有生效判决。可见,截至货款纠纷案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判决之日,中止诉讼的法定原因显然仍然存在,货款纠纷案不具备恢复审理并径行作出判决的事实和程序基础。
更为重要的是,货款纠纷案判决本身已经载明:“如本案所涉烟酒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该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所认定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烟酒的货款金额,可在本案判决货款金额中予以扣减。”该表述进一步说明,货款纠纷案所涉债权金额与质量纠纷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直接关联,判决确定的210,460元并非完全排除质量问题影响后的最终责任金额。既然法院已经确认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货款纠纷的案件的判决结果,就更应当遵守此前已经作出的中止诉讼裁定,而不应在关联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提前作出终局性判决。因此,法院在中止诉讼事由尚未消除的情况下径行判决,存在严重程序问题。
四、在保全标的无法确认的情况下,直接进行执行前财产保全违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该规定不仅要求保全金额形式上不超过判决主文金额,还要求保全措施与实际争议范围及最终可能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货款纠纷中报告人是否要支付货款的基础为商品是否质量合格,现质量纠纷案件尚未审结,根本无从判断报告人是否需要支付货款。同时,货款纠纷案判决确认的货款金额为210,460元,但该判决同时明确,质量纠纷重审案件中如认定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相应货款金额可以在本案判决货款金额中予以扣减,在质量纠纷尚未审结情况下,报告人最终是否应承担210,460元、应承担其中多少金额,根本无从判断。在最终责任金额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径行按照210,460元全额冻结报告人银行及微信账户,该措施已经超出临时性、必要性财产保全应有的审慎边界。
报告人目前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被冻结,已经对报告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和资金安排造成负面影响,严重侵害报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请求依法督促对重审案件公正审理
(2026)湘0103民初1926号案件并非普通意义上与货款纠纷无关的新案件,而是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的质量纠纷重审案件。该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关系到以下关键问题:一是报告人主张的茅台酒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二是如确认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具体涉及的货物数量、货款金额及鑫煌烟酒店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三是前述质量纠纷事实是否应当影响货款纠纷案中210,460元货款债权的最终确定。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在(2025)湘01民终14632号民事裁定中明确认定原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并据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鉴于该案已被上级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重审法院应当严格围绕二审裁定指出的事实问题进行补充调查和审理,特别是针对产品质量问题的具体认定等核心争议焦点,不得简单沿用已被撤销的原一审判决的逻辑。截至目前,重审案件虽已于2026年4月8日开庭,但尚未作出判决。在质量纠纷重审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货款纠纷案已经被提前判决并进一步据此采取全额执行前保全,容易造成关联案件审理与财产控制结果之间的程序倒置:一方面,质量纠纷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影响货款金额;另一方面,在该结果尚未确定之前,报告人的相应财产已经被按照全部货款金额冻结。该状况不仅加重报告人的财产负担,也可能影响当事人对司法程序公正性和裁判结果客观性的合理信赖。
因此,报告人请求贵单位依法督促重审法院严格遵守发回重审程序要求,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全面审查证据,保障报告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在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裁判,而非以此前已被撤销的一审判决作为当然依据,或者以货款纠纷案已经作出的判决结果反向影响质量纠纷重审案件的审理。
从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产品质量纠纷依法审理以及促进诚信经营的角度,恳请贵单位对本报告所反映的问题予以重视,依法监督、督促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2026)湘0103执保3455号执行裁定书的合法性、必要性及保全范围,及时解除对报告人银行、微信等账户采取的不当冻结措施;同时,督促对(2026)湘0103民初1926号案件依法、公正、审慎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本案跨天心区法院多部门协调调度明显超出独任法官职权范畴,显系天心区人民法院院级领导统一部署安排。恳请省政法委领导依法督办(2024)湘0103民初7041号案审判长罗庆君、(2024)湘0103民初10804号案承办法官曹淑伟,以及(2026)湘0103执保3455号执行裁定书作出人陈铁军,就其在本案中的履职行为徇私枉法、颠倒黑白为假酒销售团伙充当保护伞进行专项调查。特此报告!
附件:
1、执行裁定书(2026)湘0103执保3455号
2、(2026)湘0103 民初1926 号传票
3、录音、视频光盘
4、民事裁定书(2024)湘0103 民初7041 号
5、民事判决书(2024)湘0103 民初10804 号
6、民事判决书(2024)湘0103 民初7041 号
7、假酒举报书(9.5长沙市天心区纪委信访室)
8、信访件受理短信截图
9、长沙市政法委报告(2025年11月7日)
10、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
11、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鉴定意见书》
12、2026.6.29贵州茅台对天心区法院复函
附件证据已发至邮箱ts@voc.com.cn。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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